国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
介绍子女(国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出生登记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概述
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或者随母自愿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登记为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申请对象
国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
权益
更便利享受公民基本权利。
办理条件
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回国后可以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申请材料
国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
2.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
3.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结婚证件
5.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件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材料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6.申请书
7.《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8.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9.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材料
10.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其他情形
11.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交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12.承诺书(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落户的,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13.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或者父母结婚证明,或者提交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提供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14.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15.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供祖父母、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资料
16.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提供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资料,监护关系声明
17.超过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的,层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核。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
备注: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的,承诺时限为受理后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派出所公安综合窗口或户籍窗口。
政策文件
2.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温馨提示
1.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2.出生后1个月内,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相关资料
常见问题
*以上资料请以各相关责任单位最新发布消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