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

介绍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出生登记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概述

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或者随母自愿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登记为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申请对象

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

权益

更便利享受公民基本权利。

办理条件

1.父母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2.子女出生地为港澳台地区,且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的。

申请材料

1.港澳台出生证件;

2.入境证件;

3.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4.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子女声明。备注: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5.申请书;

6.父母双方或母亲单独一方的出入境证件(需与出生证明一致)。

其他情形

1.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交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父母失踪、死亡的除外;

2.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提供落户方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3.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供祖父母、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资料;

4.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提交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资料,监护关系声明。

5.超过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的,层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核。

办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

备注: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时限;6周岁以上大龄儿童首次申报的,承诺时限为受理后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派出所公安综合窗口或户籍窗口。

政策文件

1.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温馨提示

1.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2.出生后1个月内,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常见问题

材料是外文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怎么办?

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件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提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证件材料的,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材料。 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的,应当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小孩子出生申报时,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怎么确定小孩子民族成份?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交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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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请以各相关责任单位最新发布消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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