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办理条件、申请资料和办理流程。
概述
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或者随母自愿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登记为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办理对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权益
更便利享受公民基本权利。
办理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申请材料
1.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3.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办理流程图
政策文件
2.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温馨提示
1.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2.出生后1个月内,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常见问题
*以上资料请以各相关责任单位最新发布消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