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办理条件、申请资料和办理流程。

概述

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或者随母自愿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登记为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办理对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权益

更便利享受公民基本权利。

办理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申请材料

1.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3.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办理流程图

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温馨提示

1.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2.出生后1个月内,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常见问题

Q:

弃婴、儿童姓名怎么确定?

A:

弃婴姓名由收养人或者收养机构确定。

Q:

办理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要收费吗?

A:

不需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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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请以各相关责任单位最新发布消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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