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宁德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试行)》(宁建住〔2021〕12号)规定,现将市区开展租赁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城镇户籍家庭。申请人须取得宁德市区(蕉南、蕉北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政府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截止2022年1月4日满1年,在市区工作居住且户籍在申请时未迁出。
(二)新就业毕业生。非户籍、属于宁德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就业毕业生,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录用的,且有人社局录用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在市区就业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险费,截止2022年1月4日满1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三)外来务工人员。非户籍、在市区务工的进城务工人员,须在市区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险费,截止2022年1月4日满5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四)单身申请人。满足以上(一)至(三)点之一的单身申请人:未婚单身申请人截止2022年1月4日须年满30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市区稳定就业;离异单身申请人截止2022年1月4日须年满30周岁(含)以上且办理离婚手续截止2022年1月4日满2年,根据法院裁判文书或生效的离婚协议书载明情况,婚生子女为判决或协议跟随方的共同申请人。
二、申报家庭构成
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其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纳为共同申请人;已婚子女及旁系亲属不得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或成年未婚子女共同生活居住且同户籍的,可纳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报时间
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申报,2022年及2023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第一周、第二周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为申报时间,其他时间不予收件。户籍、年龄、社保、房产交易记录等年限,按照申请当年、当季度申报首日相应顺延。
四、申报条件
(一)完成租赁备案、取得租赁发票。申请人及共同家庭成员应在宁德市区租住,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普通住宅),租赁合同须经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取得租赁备案证、租赁发票(增值税发票)。未经登记备案的或无租赁发票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申请家庭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与租赁发票内容须一致,同一租赁房源或同一租赁发票只能由一户申请家庭申请租赁补贴。
(二)住房
1.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宁德市区无不动产(含住宅及土地、商业店面、车位、写字楼、厂房等非住宅)或自有居住型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属于福建省非宁德市区户籍的,应在户籍所在地开具不动产证明,该不动产纳入家庭资产,不作为住房面积计算。
3. 截止2022年1月4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2年内在宁德市区无不动产交易记录。
4.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未租住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领取住房工龄补贴(住房补贴),未租住或购买各类保障性住房,未取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三)收入和资产
2020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8788元。
1. Ⅰ类家庭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21334元,家庭资产低于或等于5万元,并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残障人士特种车、三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快递车辆除外)。
2. Ⅱ类家庭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31031元,家庭资产低于或等于20万元。
3. Ⅲ类家庭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等于58182元,家庭资产应低于或等于36万元。
(四)资产类型
1.不动产。含住宅及土地、商业店面、车位、写字楼、厂房等非住宅,5年内购置的房地产开发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以税务部门开具的不动产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价格为准,5年以上购置的房地产开发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福建省内(除村镇级)所有不动产计入家庭资产。
2.车辆。新购买车辆价值以购置发票或各类保单中较高价值为准;二手车以保险单保险金额、二手车购置发票或二手车评估价值中较高价值为准。
(五)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申报租赁补贴:
1.未在市场租赁房屋的;
2.所租赁房屋所有权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的;
3.未签订租赁合同的;
4.所租赁房屋未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备案的;
5.所租赁房屋无法出具税务部门租赁发票的;
6.已享受本单位住房补贴的;
7.已享受宁德市人才住房(购房)补助的。
五、申报方式
符合户籍条件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报,非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持材料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蕉城区或东侨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蕉城区、东侨开发区各街道(社区)应配合完成季度收件工作并登录“宁德市保障性住房监管系统”完成录入,市民政、公安、人社、税务、不动产登记等联审单位,应按省级常态化审核要求,完成申请资格的审核。
六、补贴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公租房小区周边市场平均租金的70%,经闽鸿评报字〔2021〕第N1058号评估报告测算,确认公租房小区周边市场租金为25元/平方米,即:2021年12月至2023年12月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17.5元/平方米。
七、补贴系数
(一)计算公式:租赁补贴额度=补贴标准(元/㎡)×(标准补贴面积-自有住宅面积)×补贴系数
(二)标准补贴面积:1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25平方米;2人家庭户保障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4人(含)以上家庭户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若租赁补贴金额大于申请家庭实际租房月租金的,则按实际租房月租金核定发放。
(三)补贴系数:
1.属于Ⅰ类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7,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贴系数为1.0;
2.属于Ⅱ类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5;
3.属于Ⅲ类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3。
八、申报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按申请家庭类别,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一)(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一份;
(二)(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三)(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后,点击首页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查询上年度收入情况;
(四)(四)申请人属于低保、残疾等特困家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一份;
(五)(五)申请人为新就业毕业生的,提供人社局录用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连续缴交职工社保满1年证明一份;
(六)(六)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供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险费满5年证明一份;
(七)(七)租赁备案证复印件一份、租赁发票复印件一份;
(八)(八)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属于异地户籍或曾在异地工作,提供当地不动产登记证明一份、未房改(享受保障性住房)证明一份;
(九)(九)因家庭自身原因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收取复印件的,应携带原件由收件人员核对后退回;所有证明材料收取原件。
九、九、补贴发放
租赁补贴名单按季度公示及保障。各联审部门应配合完成季度审核,蕉城区、东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受理审核情况,原则上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名单汇总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报经市住房委员会或联席部门会议复核认定。符合条件人员名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由蕉城区、东侨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次月起发放租赁补贴。
蕉城区、东侨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按季度将租赁补贴发放至补贴对象个人账户,申请人应准确、如实提供银行账户,如因个人银行账户变更未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造成损失的,由补贴对象自行承担。租赁补贴发放从最终审核公示结束的次月起开始计算。在每个季度的次月25日前发放上一季度的补贴。
十、十、其他事项
(一)租赁补贴协议。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统一列入公租房保障管理范畴,蕉城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与领取租赁补贴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补贴协议期限不超过租赁市场房屋合同期限,租赁补贴合同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动态管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期间,不得购置其他不动产,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情况变动后30日内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调整补贴方案,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协议,不符合条件的,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存在骗取租赁补贴情形,一经核实,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责令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对拒不退回租赁补贴的家庭,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通过司法手段催缴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
附件: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须知及申请表
2.福建电子税务局房租发票代开流程
3.宁德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领表
4.各收件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蕉城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须知
事项名称 |
蕉城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_首次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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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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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承租房屋不存在以下情况;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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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宁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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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备注:1.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2.能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电子文件共享的申报材料减免提交,需纸质存档的由窗口自行打印。3.减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窗口工作人员在收件时,经办事群众同意,将其身份证扫描成电子版,上传至电子证照库后打印生成复印件,并供后续办事使用。群众后续在办理其他事项时无需重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由窗口人员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打印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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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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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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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
宁德市闽东中路12号住建局2楼,宁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窗口:0593-2918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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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 |
宁德市内乘坐6路、9路、18路或20路至宁德市高级中学站或市住建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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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冬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节假日除外) |
东侨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须知
事项名称 |
东侨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_首次登记备案 |
申报条件 |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承租房屋不存在以下情况;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实施主体 |
东侨房地产管理局 |
申报材料 |
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复印件1份 租赁当事人双方身份证 复印件1份 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1份 代理人身份证(有代理的提供) 复印件1份;代理委托书(有代理的提供) 原件1份 以上须A4纸复印,并携带原件核对后退回;东侨区办理无须填写申请表,申请表由现场录入后生成。 |
办理时限 |
承诺时限:即办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
宁德市闽东东路16号会展中心东馆东侨行政服务中心D区15号至17号东侨房管局窗口.电话:2921117 |
交通指引 |
东侨行政服务中心:乘坐6路、8路、18路、20路、22路公交车至会展中心 |
受理时间 |
冬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节假日除外)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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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用正楷字及蓝黑色或黑色填写,也可直接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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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初始登记 □变更 □延续 □注销 □补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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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座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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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使用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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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明文件 |
□产权证 □房屋预售合同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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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租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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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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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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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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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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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租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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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性质 |
□本市个人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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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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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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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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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方式 |
□自行成交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 □房地产经纪构代理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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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机构 名称 |
备案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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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附件2:
福建省电子税务局房租发票代开流程
申请材料:房屋产权证书或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纳税人)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房屋所有权人应登录“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_login.html完成实名注册→【我要办税】→【自然人房源(场地)采集】→税务局规定期限内审核→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办理情况→审核通过→【自然人房租发票代开】→纳税人前往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
操作流程:
(一)自然人房源(场地)采集。自然人实名认证后通过【我要办税】→【自然人房源(场地)采集】模块采集房源信息。据实填写【房屋性质】、【房屋用途】、【房屋坐落】等信息,并上传材料提交审核。
(二)自然人房租发票代开
前提条件:在房源信息采集完成、税务人员审核通过的情况下,自然人选择已经审核通过的房源,进行申请代开发票。(目前电子税务局支持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填写发票:如实填写发票业务明细(含付款方信息),系统默认带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计量单位”默认为“月”,不更改;按照实际需要填写“规格型号”、“数量”,其中金额处直接填写“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金额”及“不含税单价”将由系统自动换算得出。
缴纳税款:核对税款信息,确认无误后,可以选择【二维码扫一扫缴款】或者【银联在线卡号、密码缴款】。完成缴款后,即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前往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
税费缴纳:普通住宅房租代开须缴纳以下税费:
房产税=租金(含税)×4%×0.5;
个税=租金(含税)×0.5%。
联系方式:
1.蕉城区税务大厅房租代开窗口:2926023
2.东侨区税务大厅房租代开窗口:2921139
租赁双方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现依法申请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并声明如下: 该出租房屋权属无争议,非危房;如属共有房屋,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 房屋若已抵押,已告知承租人房屋抵押状况及告知抵押权人房屋出租状况; 房屋若已查封(查控),已告知承租人房屋被查封(查控)状况; 委托他人代办的,如提供的是未经公证的委托书,代理人(代托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为承租人的,已取得出租人同意,并已知悉以上声明事项。 申请人保证以上内容正确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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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清 单 |
□出租方身份证明文件 □承租方身份证明文件 □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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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
年 月 日 |
共收材料 |
件 页 |
备案意见 |
已核对其相关材料(信息),予以备案。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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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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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日期 |
年 月 日 |
备案号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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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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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信息 |
姓名 |
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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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所在地 |
申请季度 |
年第 季度 |
联系方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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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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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月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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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元,家庭人均月收入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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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填写: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不得纳入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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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情况 |
现租赁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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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证明编号 |
( 宁)房租证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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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发票号 |
NO: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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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租赁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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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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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补贴转入账户 |
开户行: 户 名: ,账号 - - - - 须提供申请人本人储蓄卡账号,待审核、公示符合发放条件后,提供银行卡清晰、有效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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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申请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政策,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承诺领取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仅作为住房租赁补贴。若有不实,如出现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申领资格,退还此次申领的住房补贴,并自愿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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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单位审核意见 |
申请人申报材料已根据申报通知完成经初步收件核对,收件情况符合通知要求。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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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单位意见 |
申请人申报材料已完成初审,并完成申请人名单公示(7日),同意上报两区住房保障部门进入联审。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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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申请人申报材料已完成联审,已出具联审意见,同意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定。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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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申请人申报材料已完成核定,符合条件申请人名单已完成公示(7日),同意两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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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房保障中心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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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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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收件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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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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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中心 |
市住建局办公楼6层 |
2977319、2839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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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区房委办 |
815中路建业大厦5层(区住建局内) |
2832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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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南办事处 |
闽东西路18号(侨兴幼儿园对面) |
2363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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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滨社区 |
蕉城区815东路2号菊池商厦B栋305室 |
2822006 2885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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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程社区 |
蕉城南路8号金鸿大厦405 |
2898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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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坪社区 |
少年宫路13号芦坪社区11号楼一层 |
282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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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际社区 |
南际路78号二层 |
18016792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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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9366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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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社区 |
福山路56号 |
2319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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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社区 |
蕉城区南环路159号三层 |
2836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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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头下社区 |
蕉城区蕉城南路23号四层、五层 |
2826064 2882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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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场社区 |
南大路129号 |
2865112 286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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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宅园社区 |
花园弄三巷36号(丰力大厦隔壁)三层 |
2982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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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园社区 |
蕉城区荷园新村68号四层 |
2982533 2982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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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社区 |
蕉城区长兴城B区8号楼三层 |
2860680 2099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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郦景社区 |
郦景行政公馆二楼 |
207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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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社区 |
天湖东路1号万达广场D区20号楼2单元1层 |
2833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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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北办事处 |
鹤峰路35号(蕉北市场楼上) |
2055278、2881571、2822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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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光社区 |
蕉城区莲峰路4号 |
2875311 2871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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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社区 |
新佳坡步行街(宣传栏处往里走) |
2822354 2266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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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社区 |
蕉城区溪井乾路16号 |
2888632 2838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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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石碑社区 |
蕉城区单石碑路65号 |
2828189 2099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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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山社区 |
蕉城区署前路31号碧山村委楼一层 |
6166165 6103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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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社区 |
蕉城区继光花苑8号楼一层 |
2883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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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英社区 |
蕉城区西门路59号二层 |
2822130 6169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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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秀社区 |
蕉北西岭路116号灵秀山庄3号楼一层 |
2829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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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镇政府 |
蕉城区鹤鸣路1号 |
2962216 |
||||||||||||||||||||||||||||||
城南镇莲峰社区 |
后岗高科技开发区1-1、1-2号 |
2985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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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5033688 |
||||||||||||||||||||||||||||||||
18050350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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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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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镇立业社区 |
宁川南路立业大厦C栋102室 |
2966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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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9839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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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50336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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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镇华建社区 |
站前路30号华建社区 |
5066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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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5030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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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5933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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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涵乡政府 |
金涵畲族乡金涵村桥头下33号 |
2725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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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榕社区 |
蕉城区金溪路16号(十七门火锅店二楼) |
2725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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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社区 |
金涵福乐家园2楼 |
2732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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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侨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
福宁北路66号东侨服务中心大楼2-6004 |
2986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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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侨社会事务局 |
陈普路8号3#804 |
2823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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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侨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
人力资源市场二楼(蕉城南路48号) |
(机关)2836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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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824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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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侨社区服务中心 |
国宝路16号东晟泰怡园11栋3层 |
因场所即将调整,尚无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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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兴社区 |
侨兴路东侨花苑2-7号 |
2936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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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社区 |
国宝路16号东晟泰怡园11栋1层 |
2750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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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社区 |
薛令之路8号东湖御景15栋1层 |
2803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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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址在富春东路10号泰和红郡3栋102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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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新村社区 |
林聪路2号华侨新村13栋1层 |
2561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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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社区 |
福宁北路5号水岸阳光15幢4-5号 |
2811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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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亭社区 |
天湖东路14号东湖臻悦2栋1梯 |
2936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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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门山社区 |
福宁北路9号仕林东湖11号楼2层 |
2818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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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利社区 |
金马南路3号亿利城F块2号楼1层 |
2936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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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社区 |
金港名都A4区27#3楼 |
2966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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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社区 |
东侨开发区北部新区办公楼一层 |
2352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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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亭社区 |
三盛海德公园16幢一层小广场边 |
2837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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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地址正在洽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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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社区 |
碧城云庭大门左侧60米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
因场所即将调整,尚无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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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地址在金禾雅居15幢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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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宾社区 |
东侨开发区金马北路10号6栋第一层 |
2913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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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南社区 |
龙威经贸广场13号楼201一二层 |
2910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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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社区 |
东侨开发区石湖路1号11号100D |
28188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