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荣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柘荣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07-26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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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柘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业、学校:

  《柘荣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1月印发的《柘荣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柘政办〔2018〕16号)同时废止。

  柘荣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柘荣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2.2专业指挥部构成及其职责

  2.3现场指挥部构成及其职责

  2.4应急救援队伍

  2.5工作组

  2.6应急救援专家组

  3.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 

  3.1预防

  3.2预警分级

  3.3事故分级

  3.4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标准

  4.2响应级别

  4.3响应行动

  4.4指挥和协调

  4.5紧急处置

  4.6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7医疗卫生救助

  4.8群众安全防护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现场监测与评估

  4.11信息发布

  4.12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总结和评估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预案演练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衔接

  8.2沟通与协作

  8.3预案解释与实施部门

  8.4预案修订

  8.5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1相关单位联系人

  9.2专家组名单

  9.3应急救援物资清单

  9.4柘荣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5)《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6)《柘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柘荣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

  (2)一般事故

  (3)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跨乡行政区域或涉及多个领域的一般事故

  (4)较大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

  本预案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柘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一般事故的专项预案。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直有关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乡镇政府及其有关所站的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一般活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迅速救援的理念,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分级负责。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事发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置第一响应者,各乡镇政府、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落实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

  (3)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坚持协调有序、资源共享、紧密配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各单位各企业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事故救援。

  (4)讲求科学。坚持科学有效施救,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作用,应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依法依规施救。

  (5)舆论引导。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以下简称专业指挥部)及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2.1.1总指挥部构成及其职责:县政府成立柘荣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简称总指挥部),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总指挥部办公室(挂靠县安委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委办主任担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参加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2.1.2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成员由县安委办等相关人员组成;承担全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管理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乡(镇)政府和各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演习;承担县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协调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专业指挥部构成及其职责 

  2.2.1专业指挥部构成及其职责: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有关规定,总指挥部分设若干个专业指挥部,各专业指挥部隶属于总指挥部。专业指挥部指挥长由相应分管副县长担任、专业指挥部副指挥长由联系相应工作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县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直有关单位和事发地的乡镇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专业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相应行业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专业指挥部负责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做好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查与评估。

  2.2.2各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由各乡(镇)政府参照县级预案确定。

  2.2.3县直有关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是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以及网上事故应急信息内容的管控等工作。

  (2)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所需电力保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负责组织协调商贸流通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3)县卫健局:负责卫生药监系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治;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医疗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教育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并组织演练。

  (5)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除生产销售)、公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外围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对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工作。

  (6)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养老院、福利院等事故应急处置和人员疏散工作;对灾区群众的安置、补助和提供社会援助,承办事故抢救中牺牲和受伤人员追认烈士、评残等申报、审批工作。

  (7)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并监督使用。

  (8)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9)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应急救援工作;监测事故现场环境,指导防控环境污染;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10)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工程(含城市交通建设工作)以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11)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镇燃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工程建设、危货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工作;组织提供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以外农机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导协调道路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

  (14)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产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林产品加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15)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项目、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因洪水、台风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和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6)县国资办:参与所出资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协调相关出资企业派出专、兼职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17)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发生事故的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等工作。

  (18)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所监管的工业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安全生产涉险群众安置、生活救助、事故善后等工作。

  (19)县文体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旅行社和星级酒店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0)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1)移动、联通、电信柘荣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22)柘荣县汽车运输公司:负责组织协调运营的交通、交通火灾、交通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运输保障。

  (23)县人武部:根据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协调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24)县粮储局:负责粮食储备仓库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助做好重点项目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5)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生产经营单位火灾事故的处置工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26)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现场指挥部构成及其职责 

  县、乡级地方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党委或政府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长,负责具体协调、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专业指挥部指挥长或总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应急救援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必要时移交现场指挥权。

  2.4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县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应按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5工作组 

  工作组是在一般以上事故或在全县影响大的事故发生时,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出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组。

  2.6应急救援专家组 

  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包括县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聘请的专家,负责分析事故原因,为事故提供救援技术支持等。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领域专家人才队伍,完善专家队伍管理制度。

  3.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 

  3.1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键基础设施设计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县、乡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指定专业机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2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级,分别用红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以上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的。由县政府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Ⅱ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安委会负责发布。

  Ⅲ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安委会负责发布。

  3.3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3.3.1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造成或可能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3.3.2重大事故

  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3.3较大事故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3.4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信息报告 

  一般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要报告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属企业、省属企业、中央在柘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的通知》(柘政办〔2012〕176号)等有关要求,及时首报、续报、终报突发事件信息至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县安委办,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1)首报要快(可用电话或短信形式报告)。接一般及以上事故(事件)或接到死伤人数一时不明和灾情无法核实的事故(事件)应在接报15分钟内向报告。(2)续报要准(必须书面报告)。要求提供较为详实的书面文字报告,其中较大以上事故(事件)30分钟内,一般事故(事件)1小时内;报告内容:接报时间、事发时间、地点、事故(事件)情况及类型、可能死伤情况、所采取措施。事故(事件)后续处置进展情况随时报送。(3)终报要全(必须书面报告)。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的第3天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报告内容:接报时间、事发时间、地点、事故(事件)基本情况及类型、死伤具体情况、事故初步原因,政府或部门救援、善后情况。

  4.应急响应 

  4.1响应标准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1)发生重大事故;

  (2)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县行政区域的事故;

  (4)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事故。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2)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

  (3)超出乡镇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发生跨乡镇级行政区域事故;

  (5)县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一般事故时

  (2)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

  (3)县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2响应级别 

  对应响应级别划分,依次分别用红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级(橙色)响应,当事故态势扩大,市级以上政府启动市级预案的同时我县启动I级(橙色)响应。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配合市级以上政府实施,由总指挥担任现场指挥部长。当启动I级(橙色)响应时,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先期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同时按照相应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组织救援,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Ⅱ级(黄色)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总指挥担任现场指挥部长。乡镇级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对超出乡镇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当启动Ⅱ级(黄色)响应行动时,乡镇级政府应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县政府、县政府安委办及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蓝色)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担任现场指挥部长。当超出当地乡镇级政府或者部门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响应行动 

  4.3.1进入Ⅲ级响应时

  1.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应急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乡镇级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委办、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副总指挥带领专业指挥部成员立即前往现场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现场救援行动。

  (1)当副总指挥到达事故现场时,应交接现场指挥权。

  (2)启动本县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3)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4)组织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县政府安委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4.3.2进入Ⅱ级响应时

  1.事发企业(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在启动本部门预案的同时,做好事故前期处置,当上一级应急救援队伍到来时及时反馈前期处置情况,并移交指挥权。

  2.总指挥带领相关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现场救援行动。

  (1)立即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到达事发地查看事故现场,听取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汇报相关救援情况。

  (3)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事故发生,并作出批示指示。

  (4)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县公安局、武警队伍、县内专业救援队伍等、救援物资参与救援。

  (5)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6)慰问伤员和受害家属,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7)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4.3.3进入I级及以上响应时

  1.事发企业(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在启动本部门预案的之外,总指挥还应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行动,做好事故前期应急处置工作,等待上一级应急力量救援。同时,在上一级指挥部到达时,做好现场指挥权的移交工作。所有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随时待命,做好应急值班值守工作,确保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均可调动。

  4.4指挥和协调 

  (1)进入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县政府安委会)、县级有关部门或工作组的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3)总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乡镇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现场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现场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现场管控、紧急处置、医疗卫生救助、社会力量动员、现场检测评估等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上一级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的,下一级政府现场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按照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1)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矿洞洞口、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区灾区入口、主要交通路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2)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3)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4)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

  (5)总指挥部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和专家意见建议,调集周边乡镇救援力量前往支援。

  (6)总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事态超出本县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市政府安委办请求支援。

  对继续救援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现场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现场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4.6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县卫健局根据乡镇政府的请求或县政府(总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进行支援。

  4.8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村建立应急互动机制,落实周边群众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和安置地点。

  (3)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6)实施现场治安管理。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事发地政府应根据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县政府(总指挥部)组织动员全县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2)根据需要,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10现场监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4.11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相关事发地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专家组讨论研究,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总结和评估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应认真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当地中断的通信线路,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2)县、乡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一般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3)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级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县政府、县政府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县政府安委办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

  (4)县政府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政府安委办报送。

  6.2应急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与熟练使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2.2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训练和管理,提升应急救援技能和水平。各级、各行业(领域)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2.4医疗卫生保障

  乡镇级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

  6.2.5基本生活保障

  乡镇级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受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被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用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2.6物资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部门应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7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县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县财政局、乡镇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资金。

  6.2.8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县内有关乡(镇)政府应全力予以支持。

  6.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乡镇政府负责提供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并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

  6.2.10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乡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机构、学校,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7.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类媒体应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应与所在地政府、社区、村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本行业领域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应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列入干部培训的课程。

  7.2 预案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县政府安委办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安委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未经授权,擅自向媒体提供涉及事故成因、责任等相关敏感信息的;

  (8)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附则 

  8.1衔接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级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沟通与协作 

  县政府安委办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周边县区、市直部门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开展应急交流与合作。

  8.3预案解释与实施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8.4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由县政府组织进行一次评审和修订。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件 

  9.1相关单位联系名单

  9.2专家组名单

  9.3县应急救援物资清单

  9.4柘荣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9.1相关单位联系人 

  县人武部                值班电话:8352187

  负责人:周军            电话:15160100098

  县委宣传部              值班电话:8355600

  负责人:林开锋          电话:18659351717

  县应急管理局            值班电话:8351683

  负责人:温科强          电话:13706931063

  县公安局                值班电话:8352183

  负责人:崔吓瑞          电话:13706929706

  县工信局                值班电话:8352218

  负责人:林敏            电话:16605936600

  县消防救援大队          值班电话:8353185

  负责人:武卫领          电话:13685083330

  县卫健局                值班电话:8366396

  负责人:林毓霖          电话:13859607696

  县教育局                值班电话:8352179

  负责人:詹石德          电话:15859399963

  县自然资源局            值班电话:8352165

  负责人:江  平          电话:13950535688

  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    值班电话:8357603

  负责人:袁伏延          电话:13338212288

  县住建局                值班电话:8352211

  负责人:刘荣生          电话:13859611676

  县交通局                值班电话:8352077

  负责人:金允炎          电话:13850335497

  县农业农村局            值班电话:2272293

  负责人:谢立平          电话:13509557877

  县林业局                值班电话:8352436

  负责人:徐比景          电话:13706026133

  县水利局                值班电话:8352701

  负责人:魏国干          电话:13905038731

  县文旅局                值班电话:8352210

  负责人:林发余          电话:13706026136

  县市监局                值班电话:8352283

  负责人:郑祖强          电话:13763803419

  县民政局                值班电话:8353096

  负责人:杨升昌          电话:13850335711

  县城管局                值班电话:8316133

  负责人:姚松周          电话:13860309196

  县供电公司              值班电话:8936660

  负责人:庄宜铭          电话:15280002781

  县电信公司              值班电话:8351117

  负责人:陈立锦          电话:18005933966

  县移动公司              值班电话:2271818

  负责人:林起宏          电话:13860339599

  县联通公司              值班电话:6192011

  负责人:周春毅          电话:18605930115

  闽东电力柘荣发电公司    值班电话:8333795

  负责人:陈圣毅          电话:18059305099

  9.2专家组名单 

序号

名字

类别

单位

职称

备注

1

孔冬琴

建筑行业

县住建局

高工

 

2

陆洪颉

建筑行业

县住建局

高工

 

3

郭松

建筑行业

县住建局

高工

 

4

林长华

建筑行业

县住建局

高工

 

5

陆斌

建筑行业

县住建局

高工

 

6

苏忠表

水利类

县水利局

高工

 

7

叶少聪

水利类

县水利局

高工

 

8

林超

水利类

县水利局

高工

 

9

彭秀松

水利类

县水利局

工程师

 

10

刘乃群

水利类

县水利局

工程师

 

11

吴裕涛

水利类

县水利局

工程师

 

12

韦建平

水利类

县水利局

工程师

 

13

陈玲玲

水利类

县水利局

工程师

 

14

袁明荣

地质类

县自然资源局

高工

 

15

陶孝世

医疗卫生

县总医院

副主任医师

 

16

吴迎秋

医疗卫生

县总医院

副主任医师

 

17

李求炎

医疗卫生

县总医院

副主任医师

 

18

林金和

医疗卫生

县总医院

主任医师

 

19

吴东海

道路交通

县交通局

工程师

 

20

章伟

道路交通

县交通局

工程师

 

21

王少武

安全生产类

县应急局

工程师

 

22

袁涛涛

安全生产类

县应急局

注安师

 

23

郑德福

安全生产类

荣兴特钢(企业)

注安师

 

24

肖维军

安全生产类

县发电公司

注安师

 
   
 9.3应急救援物资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责任单位

类别

1

急救车

4

县总医院

医疗救护类

2

除颤起搏器

1

县总医院

医疗救护类

3

心肺复苏机

1

县总医院

医疗救护类

4

简易呼吸器

5

县总医院

医疗救护类

5

便携呼吸机

2

县总医院

医疗救护类

6

监护仪

10

县总医院

医疗救护类

7

输液袋

5

县总医院

医疗救护类

8

隔离担架

1

县总医院

医疗救护类

9

担架

4

县总医院

医疗救护类

10

关节夹板

90

县总医院

医疗救护类

11

起重机

1

县城管局

医疗救护类

12

挖掘机

1

县城管局

工程抢险类

13

分体式防毒衣服

3

县应急局

危化类

14

防毒面具

3

县应急局

危化类

15

呼救器

13

县应急局

应急救援

16

过滤式呼吸器

4

县应急局

医疗救护类

17

简易急救包

10

县应急局

医疗救护类

18

热辐射计

1

县应急局

地矿类

19

红外热成像仪

1

县应急局

地矿类

20

手持式危险液体安全检测仪

1

县应急局

危化类

21

便携式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

1

县应急局

危化类

22

小型无人机

1

县应急局

勘探类

23

发电机组

2

县水利局

工程抢险类

24

安全绳(尼龙绳)

1000米

县水利局

工程抢险类

25

喊话器

3个

县水利局

工程抢险类

26

水罐消防车

2辆

县消防大队

消防救援类

27

泡沫消防车

1

县消防大队

消防救援类

28

抢险救援车

1

县消防大队

消防救援类

29

云梯消防车

1

县消防大队

消防救援类

30

呼救器

13

县消防大队

消防救援类

31

洗消帐篷

1

县消防大队

消防救援类

  9.4柘荣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