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7·31”较大在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 2023-02-2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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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31日9时30分许,在福安市乡道黄后线与在建的韩赛快速路交叉路口,发生闽J625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与闽JZV31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小型轿车上6人当场死亡的在建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省长赵龙,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郭宁宁,时任副省长、公安厅长黄海昆等领导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处置善后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月31日宁德市政府成立福安“7·3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由市公安局二级警务专员阮细章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应急局和福安市领导为副组长,两级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应急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全面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全面客观的原则,对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等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问询谈话、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系韩赛快速路建设单位,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C区B幢商住楼21B-22号六层,法定代表人:蔡慧钦,注册资本:陆亿圆整,成立日期:2005年01月13日,营业期限:2005年01月13日至2025年01月12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桥工程、公路养护工程、隧道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装卸装修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福安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系韩赛快速路业主单位,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南街道棠兴路806号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20层,法定代表人:陈茂伟,注册资本:伍仟壹佰陆拾捌万柒仟伍佰圆整,成立日期:2008年09月19日,营业期限:2008年09月19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城市建设项目的可研、立项、评审、报批等前期工作和建设工作的管理服务及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建筑材料销售;资产投资与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系韩赛快速路监理单位,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志新路8号,法定代表人:杜永林,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成立日期:2000年01月21日,营业期限:2000年01月2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投标代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J625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俗称“汽车吊,”厂牌型号:中联牌ZLJ5419JQZ50H,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身颜色:白、红、灰色,个人所有并管理,注册登记所有人:范**(身份证号:352*************74),家住:福安市甘棠镇*****,初次登记日期:2008年06月17日,检验有效期:2023年06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交强险、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投保最高理赔金额100万元。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闽J625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无违法信息记录。

  2.闽JZV316号小型轿车,厂牌型号:大众牌FV7160BBAGG,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身颜色:灰色,注册登记所有人:林*(身份号:352*************33),家住:福安市甘棠镇****,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05月23日,检验有效期:2023年05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交强险、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闽JZV316号小型轿车无违法信息记录。

  )驾驶员基本情况

  1.林**,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生,持“A2”驾驶证,驾驶证号:352*************10,初次领证日期:1991年7月23日,档案编号:350900007173,驾驶证上登记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系闽J625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手臂表皮擦伤。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扬司鉴所〔2022〕醇检字第0721号)证实:送检的林**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2.林*,男,汉族,1987年3月24日生,持“C1”驾驶证,驾驶证号:352*************33,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12月11日,档案编号:350920559987,驾驶证上登记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系闽JZV31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扬司鉴所〔2022〕醇检字第0723号)证实:送检的林*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其他当事人情况

  1.张**,女,汉族,1987年12月5日生,身份证号:352*************47,身份证上登记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系林*妻子、闽JZV316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2.张**,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生,身份证号:352*************34,身份证上登记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系张**弟弟、闽JZV316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3.杨**,男,汉族,2009年11月9日生,身份证号:350*************17,身份证上登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系张**外甥、闽JZV316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4.林**,男,汉族,2017年5月18日生,身份证号:350************55,身份证上登记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系林*长子、闽JZV316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5.林**,男,汉族,2019年5月18日生,身份证号:350*************56,身份证上登记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系林*次子、闽JZV316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月30日晚,林**接到郑**(林**朋友)电话,联系林**第二天去黄兰村对面碎石场吊输送带;7月31日6时,林**驾驶闽J625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从甘棠出发,沿黄后线往黄兰方向前往碎石场吊装输送带、洗砂车等;9时2分收到结款1100元,9时20分左右结束作业,准备沿黄后线往后太方向返回家中。

  林**驾驶闽J625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黄后线行驶,下坡过程中林**发现刹车失灵,继续驾车行驶至6公里+440米路段时,车辆失控。9时30分许,车辆碰撞路左边废弃候车亭后继续行驶至黄后线与在建的韩赛快速路交叉十字路口,横向碰撞推挤由林*驾驶的沿在建的韩赛快速路由赛岐往福安方向行驶的闽JZV316号小型轿车(核载5人,实载6人),小型轿车被推挤至在建道路西侧边坡下,并被随后翻落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砸压,造成小型轿车上驾驶人林*和乘车人张**、张**、杨**、林**、林**6人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在建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1.事故救援情况

  2022年7月31日9时33分,福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电话报警后,立即指派福安交警大队、赛岐派出所民警前往现场处置。

  9时52分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两车翻落施工路段边坡下,小型轿车车身被汽车吊挤压,车身严重变形,车内人员情况不明,施救难度大,立即请求增援,福安市公安局领导带领赛岐派出所等增援警力及装备赶赴现场,并及时通报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福安市急救中心迅速派员救援。接到增援信息后,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福安市急救中心立即派员增援现场救援工作。经现场破拆施救,确认小型轿车内6人均已当场死亡。福安市公安局立即将此情况逐级上报。

  2.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福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并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第一时间成立“7·31”事故处置专班,由市委书记周祥祺、市长黄其山担任总指挥,下设4个工作组,组织福安市相关部门、街道参与善后处置工作。一方面成立“一对一”小组做好安抚、关怀,做好遗属的慰问、服务等保障工作。经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经到位,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受害者尸体已火化;另一方面福安启动三级互联网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置有害信息,舆情态势总体平稳。

  公安部和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省应急厅副厅长邓冈,省公安厅副厅长胡楠率交警总队长林少雄、副总队长叶旭河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宁德市委书记梁伟新,宁德市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党委书记吴卫云、市应急局局长袁济光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8月1日,市长张永宁主持召开视频会议,对全市安全工作再部署、再强调。宁德市福安“7·31”在建道路事故调查组按市政府要求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现场及技术分析情况

  事故现场有关情况

  1.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黄后线与在建的韩赛快速路交叉路口,该路口无交通信号控制,事故发生时沥青路面尚未铺设完工。闽J625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与闽JZV316号小型轿车翻落施工路段边坡下,闽JZV316号小型轿车车身被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挤压,车身严重变形;闽J625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室及左侧车体碰撞变形损坏。

  2.事故发生当日天气情况。事故发生当日天气晴朗,能见度良好,路面干燥。

  事故有关路段情况

  1.黄后线。福建省农村公路数据库中,京福线(按现在实际路径为黄后线),线路代码Y854350981,行政级别乡道,路线起点溪柄镇黄兰村,终点罗江街道后太村,1970年建造,全长7.258公里,其中K0-K4+434属于溪柄镇管养路段,K4+434-K7+258属于赛岐镇管养路段。黄沙大桥位于K0+413处,始建于1970年,根据2015年11月《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宁德市2015年第四批农村公路新增危病桥梁的审核意见》(闽农路办〔2015〕函57号)将其列入危桥改造项目库,2020年进行危桥重建。福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52号议定溪柄镇人民政府负责,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由福建省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20年9月23日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在建。危桥重建施工期间该公路处于断头路状态,鉴于4k+500处垃圾处理场需要,该路段仅供垃圾转运车及桥梁施工车辆通行,其他非必要车辆禁止通行。路面宽7.5米,东往西方向下坡,纵坡度约4%,符合该级别道路建设规范。东往福安市赛岐垃圾焚烧发电厂方向,西往后太村方向,沥青路面,2020年以来未发生伤亡交通事故。

  2.在建的韩赛快速路。在建的韩赛快速路系福安市区溪北洋连接赛岐的快速路,双向六车道,南往赛岐方向,北往溪北洋方向,南北起始端设置有水泥墩及禁止通行警示标志,各车行道宽3.4米,两侧路肩宽1.5米,沥青路面,道路中央设置绿化隔离带,事故发生时道路辅助设施尚未完工。

  在建的韩赛快速路项目为福安(溪北洋)至赛岐快速通道工程(横一线宅里至濑尾村段)A2标段,建设单位:福安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勘察单位: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施工单位: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中标日期为2018年4月8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19日,合同工期912天,因为征地拆迁、疫情、设计变更及土源不足等因素导致工期延期729天,计划至2023年1月15日竣工。工程内容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包含道路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工程、路灯工程等。福安(溪北洋)至赛岐快速通道工程(横一线宅里至濑尾村段)A2合同段施工承包范围:项目起点(左幅K3+691.5、右幅K3+685.58)大叶特大桥,终点桩号K6+250。工程在2022年1月19日前完成两层沥青铺设。事故发生时在进行赛岐往福安方向右幅非机动车道面层沥青铺设。

  (三)技术鉴定及年检情况

  1.闽J625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鉴定情况。经委托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对该车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其结论为:(一)闽J625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事故时灯光系工作有效。(二)闽J625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事故时转向系工作有效。(三)闽J625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气压管路中气喇叭管路接口处橡胶内层陈旧性破损,致橡胶内层和橡胶外层之间加强织层事故时破裂,造成储气筒内气压迅速降低,制动效能下降到制动失效。该车制动系统其他部件的安全状态正常。

  2.闽J625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年检情况。闽J625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于2022年6月24日在福安市吉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年检,分别进行路试检测、安全检测线(底盘检测)、动态监测及尾气环保检测。检测结论为:灯光检测不合格,已当场更换,其余检测项目均合格。福安市吉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车的年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驾驶人林**驾驶闽J625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上道路行驶,行经连续下坡弯道及十字交叉路口事故路段,在连续下坡过弯道时,遇车辆气压管路中气喇叭管路接口处橡胶内层陈旧性破损,致橡胶内层和橡胶外层之间加强织层破裂,造成储气筒内气压迅速降低,制动效能下降到制动失效,导致车辆失控。驾驶人林**未按照操作规范“利用地形地貌使用能够减速或停车的障碍物剐蹭迫使停车”的方法处置,致使车辆持续向前行驶刮碰左侧路外废弃候车亭后,驶入韩赛快速路施工路段,碰撞推挤韩赛快速路在建施工路段内行驶的闽JZV316号小型轿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韩赛快速路的施工单位,对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善,未按照《福安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及加强管控的通知》(安道安办〔2022〕21号)、《福安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省道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道安办〔2022〕23号)的要求对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对工地人员管理不到位,施工路段两头虽派人看守,但是人员看守时离岗,造成社会车辆进入在建道路。

  2.林*驾驶闽JZV316号小型轿车(核载5人、实载6人)进入未开放通行的在建道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超载驾驶导致扩大了事故后果。

  3.福安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在建道路建设单位,对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照《福安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及加强管控的通知》(安道安办〔2022〕21号)、《福安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省道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道安办〔2022〕23号)的要求对施工工地封闭管理,社会车辆进入在建道路。

  4.赛岐镇政府。作为在建道路属地政府,未严格落实属地道路安全监管职责,未按照《福安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及加强管控的通知》(安道安办〔2022〕21号)、《福安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省道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道安办〔2022〕23号)的要求对辖区内未开通的道路进行全面摸排,检查新建道路(含已建好但未交付使用道路、未通车或不具备通车条件道路,下同)封闭设施是否到位、交通标志是否完善等,排查存在的风险隐患;未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乡道黄后线路面凹凸不平,未及时养护。

  5.福安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在建道路建设牵头部门,未按照《福安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及加强管控的通知》(安道安办〔2022〕21号)、《福安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省道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道安办〔2022〕23号)的要求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未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在建道路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做好封闭管理、施工路段除施工作业车辆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

  6.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在建道路行政审批部门, 对审批项目事中监管不到位。   

  7.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为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未严格按照《福安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及加强管控的通知》(安道安办〔2022〕21号)、《福安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省道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道安办〔2022〕23号)的要求,加强对新建道路与在用道路交汇点、连接以及周边道路的安全管控和巡逻巡查;对超员载人行为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根据上述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福安“7·31”较大在建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人员。林*,闽JZV31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因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二)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林**,闽J6251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准逮捕。

  (三)建议线索移交福安市政府、福安市安委会进一步调查处理人员。对于与本事故有关12名公职人员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四)建议由政府处理的单位。福安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够到位,建议福安市政府对其通报批评。

  (五)建议给予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对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5名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汲取教训,提高思想认识。

  福安市委、市政府及各县(市、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敏锐性,树牢“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懈怠情绪和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做好新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时刻保持居安思危、如履薄冰、防范未然的高度警觉,深刻汲取本次事故血的教训,做到举一反三,督促相关部门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加强对新建道路实施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效消除新建道路安全风险隐患,扎实做好新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及管控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开展整治,规范日常管理。

  1.福安市委、市政府及各县(市、区)要深入开展新建道路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一次全面摸排,查清风险隐患,建立问题清单、销号清单,实现安全隐患动态管控、动态清零。

  2.各部门之间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定期研究新建道路施工期间的交通管制、车辆绕行、集中整治、隐患排查等事项。各地道安办要加强协调督促指导。(1)道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建道路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指导道路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新建道路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深入排查施工路段安全隐患,加强工地封闭管理,除施工车辆外,全线禁行,未通过验收前或交付使用前,不得开放通行。严格规范设置警示标志、限速标志、锥形筒等标志标牌。(2)道路建设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3)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在用道路养护主体责任,加强道路管养,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保持道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4)公安交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勤务,加强对新建道路与在用道路交汇点、连接线以及周边道路的安全管控和巡逻巡查,严查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织密路面巡控网络,坚持常态管控与专项治理相结合, 针对性调整勤务,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全力强化路面秩序维护;要教育引导督促广大车主及驾驶人加强机动车安全运行性能特别是车辆制动、转向等安全部件的日常检查与维护,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同时,加强检测机构检验全程视频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严把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关。(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行业监管,督促检测机构落实检测设备的定期标定和日常维护,督促检测机构规范检测流程。

  3.施工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道路施工作业规程,做好施工路段交通安全防护,加强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强化工地封闭管理,严禁社会车辆及行人闯入新建道路,加强施工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要加强车辆日常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修理,遇到险情要根据情况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切不可盲目大意。

  (三)加强宣传开展警示教育。

  1.福安市委、市政府及各县(市、区)要持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充分利用“两微一抖”等平台媒介广泛发动宣传,教育驾驶人和群众遵规守法文明出行,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创新宣传形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尽责、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通过针对性宣传,推动安全出行理念入耳入心入脑,不断增强全民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

  2.道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新建道路施工具体位置和施工结束时间,涉及交通导改的,要督促建设单位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公布交通组织方案和分流路线,提醒过往车辆提前选择通行路线,防止社会车辆及行人误入新建道路。公安交管部门、各乡镇要深入对新建施工路段沿线村(居)、学校、企业等有关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广泛宣传违规进入未开通道路行驶的危害性,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3.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学习,充分利用新建道路事故违法、施工单位追责问责的典型案例,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