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 2021-04-23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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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4日,在福鼎市桐城街道星火路2-8号门前十字交叉路口处,赣C9M816号重型自卸货车碰刮并碾压闽JUB271号电动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电动摩托车上3人当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2021年1月7日成立了宁德市政府成立福鼎“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局长袁济光任组长,福鼎市政府、宁德市道安办、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局、应急局领导为副组长,应急局、交通局、总工会、公安局、人社局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全面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并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技术鉴定,经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提出了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高安市银通物流有限公司,系赣C9M816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蓝坊镇,法定代表人:熊**,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6日,营业期限:2017年10月1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二手车信息服务,货运代理、物流信息服务,货物仓储服务,汽车及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租赁,互联网销售,代办车辆相关业务。

  )事故车辆情况

  1.车辆基本情况

  (1)赣C9M816号重型自卸货车,中文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CA3250P66K2L3T1A1E,车辆识别代码:LFNKRXPS2E1F16176,发动机号码:52392070,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高安市银通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蓝坊镇,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9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整备质量为1200KG,准牵引总质量为9800KG。道路运输证:赣交运管宜字360983978034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21年09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保险有效期始2020年12月07日至2021年12月06日止,保险单号为PDZA202036220000356667;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保险有效期始2020年12月07日至2021年12月06日止,保险单号为PDAA202036220000215218(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另外该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号为6820112542020002623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500万元)。

  赣C9M816号重型自卸货车属挂靠经营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高安市银通物流有限公司,但实际车主为个人。经调查,该车2018年9月份至2019年2月份实际所有人为何**(身份证号码:352224****,户籍地:福鼎市龙安开发区);2019年2月份至2020年12月份实际所有人为周**(身份证号码:352224****,户籍地:福鼎市点头镇)、黄**(身份证号码:352224****,户籍地:福鼎市桐山街道);2020年12月份至今实际所有人为游**(身份证号码:352224****,户籍地:福鼎市白琳镇)。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文号闽行健司鉴所[2021]痕(安全状态)鉴字第41503号、文号闽行健司鉴所[2021]痕(速度)鉴字第41501号)证实:赣C9M816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28km/h,车辆灯光、转向行车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赣C9M816号重型自卸货车2018年至今共有16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其中超速1起、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不按道行驶2起、违停1起、未系安全带1起、违规载人载物5起、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等6起,均已处理。

  (2)闽JUB2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中文品牌:台铃牌,车辆型号:TL1500DT-4,车辆识别代码:LGMDVJ4A5K0308608,发动机号码:TLANEVKF0304971,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福鼎市星火郑华小吃店(经营者为谢**),登记住所:福建省福鼎市星火小区**号,核定载人数2人,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8月31日。未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险。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文号闽行健司鉴所[2021]痕(安全状态)鉴字第41504号、文号闽行健司鉴所[2021]痕(速度)鉴字第41505号)证实:发生交通事故前闽JUB271号二轮电动普通摩托车行驶速度约为26km/h,该车灯光、转向、行车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闽JUB2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2019年共有4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

  )驾驶人情况

  1.周**,系赣C9M81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身份证号码:352224****,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白琳镇,持有准驾车型“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35090005****,发证机关: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前驾驶证状态正常,累积记分0分,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11月8日,驾驶证有效期从2013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8日止。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3509820020008000050,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5年7月19日。于2020年12月份开始驾驶赣C9M816号重型自卸货车。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文号闽正扬司鉴所[2021]醇检字第0019号)证实:送检的周**血样中未检出乙醇。经对肇事驾驶人周**进行尿液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周**近三年共有4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分别为未系安全带2起,遗洒、飘散载运物1起,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1起。在本事故中未受伤,目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福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福鼎市看守所。

  2.谢**,系闽JUB271号二轮电动普通摩托车驾驶人,男,身份证号码:350427****,户籍地:福建省沙县,持有准驾车型“C1E”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350420401463, 发证机关: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前驾驶证状态正常,累积记分0分,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11月16日,驾驶证有效期从201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6日止。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文号闽正扬司鉴所[2021]醇检字第0020号)证实:送检的谢**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7.35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之规定,谢**不属于酒后驾车。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文号南方司鉴中心[2021]毒鉴字第202101048号)证实:谢**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成分。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谢**近三年共有4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为未戴安全头盔。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谢**(谢**儿子),男,2015年03月1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证号:350427****,系闽JUB271号电动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员,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2.谢**(谢**女儿),女,2012年07月0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证号:350427****,系闽JUB271号电动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员,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五)事故路段及巡查情况

  1.事故现场路段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路段位于福鼎市桐城街道星火路2-8门前十字交叉路口,东往福鼎市滨海大道方向,西往福鼎市山门溪桥,北往国道104方向,南往福鼎市星火路2-11号方向,东西走向为福鼎市桐城街道星火路,道路宽15米,机非混合式道路,中心施划有双实线,双向四车道,交叉路口东侧进口道靠中间车道施划有直行加左转箭头标线,靠北侧车道施划有直行加右转箭头标线,道路两侧人行道宽3.5米;南北走向为园区支路,宽9米,两侧人行道宽3米,北侧路口设有禁止停车标志。事故现场路段的道路平直,视线良好。

  2.发生事故时天气状况。发生事故时天气状况晴天。

  3.事故发生所在路口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该路口近5年内未发生亡人事故,未列为危险路段。         

  4.交警部门巡查情况。事故路段为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辖区,当日下午城区二中队按照大队勤务安排开展缉查布控拦截车辆检查工作,16时30分许至晚高峰,调整警力于辖区福鼎市慈济小学、龙山小学、十八中、六中等学校路段开展护学岗及晚高峰疏堵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4日17时25分许,周**驾驶赣C9M816号重型自卸货车(空载状态)沿福鼎市星火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速度未超过该路段额定限速,行驶至星火路2-8号门前十字交叉路口,在左转弯车道向右转弯通过路口时,碰撞并碾压右侧同向由谢**驾驶的闽JUB271号二轮电动普通摩托车,造成闽JUB271号二轮电动普通摩托车驾驶人谢**和乘员谢**、谢**三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福鼎市立即启动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分组开展交通管制、善后处置、事故调查、舆情引导与信息报送工作。

  福鼎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林乃平,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刘建麟及福鼎市政府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桐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接报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傅仰余,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袁济光、副局长彭学智,宁德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阮细章,交警支队支队长叶剑等领导带领相关人员当晚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工作。

  福鼎市桐城街道办事处已组成综治副书记牵头,司法所、派出所、交警、村居干部组成的工作专班开展家属安抚维稳工作。目前死者家属与江西省高安市银通物流有限公司、赣C9M816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游世瑞就事故善后事宜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周**驾驶赣C9M816号重型自卸货车行经肇事路口右转弯时未按导向车道行驶且未注意观察右侧交通情况盲目驾驶,致使碰撞并碾压在右侧道路直行的闽JUB2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导致本起事故发生,该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1.高安市银通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与实际不符、未如实开展和记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情况;肇事司机周**长期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公司车辆挂靠经营从业人员,长期监管缺失,挂而不管,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2.谢**驾驶闽JUB271号二轮电动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超载导致扩大了事故后果。

  3.高安市交通运输局。高安市银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取得高安市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书,但没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监管职责,对高安市银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缺失。

  4.福鼎市城市管理局。未按照《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宁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要求落实砂石运输的审核审批,对砂石运输作业情况监控不够到位,对运输砂石的车辆管理存在盲区,渣土车备案机制落实不够到位,未将失事道路纳入监管范围。

  5.福鼎市交警大队。未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德市安委会关于《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宁安委〔2020〕5号)和《宁德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宁委办电〔2020〕18号)要求,开展电动摩托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存在不足。

  6.福鼎市桐城街道办事处。未按照宁德市安委会关于《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宁安委〔2020〕5号)开展辖区道路隐患整治排查工作,未严格落实属地道路安全监管职责。                                                                                                                                                                                                                                                                                                                                                       

  (三)事故性质

  根据上述原因分析,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及相关人员单位处理建议

  (一)事故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1.周**,赣C9M81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并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982120210000002号)认定周**承担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熊**,江西省高安市银通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驾驶人日常安全教育严重缺失,导致驾驶人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朱**,江西省高安市银通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驾驶人日常安全教育严重缺失,导致驾驶人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游**,肇事车辆实际控制人,擅自改装车辆,运送砂石未向属地城市管理局报备,未组织或联系挂靠公司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建议由宁德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谢**,电动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违法载人,属交通违法行为,由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6.张**,福鼎市城市管理局渣土办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作为渣土办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对辖区内砂石运输车辆作业情况监控不够到位,对运输砂石的车辆管理存在盲区,渣土车备案机制落实不够到位,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7.胡**,福鼎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渣土办)。作为分管渣土办领导,对辖区内砂石运输车辆作业情况监控不够到位,对运输砂石的车辆管理存在盲区,渣土车备案机制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福鼎市道安办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8.唐**,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教导员。作为福鼎市分管秩序办公室领导,对辖区内二轮电动摩托车交通纠违劝导工作落实不够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福鼎市道安办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9.施**,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队长。作为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领导,对辖区内二轮电动摩托车交通纠违劝导工作落实不够到位,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福鼎市道安办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二)事故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高安市银通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公司挂靠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混乱,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宁德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高安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列入诚信体系联合惩戒名单。

  2.高安市交通运输局。对高安市银通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高安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福鼎市城市管理局。建议责成其向福鼎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由宁德市安办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4.福鼎市交警大队。建议责成其向福鼎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由宁德市安办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5.福鼎市桐城街道办事处。建议责成其向福鼎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由宁德市安办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6.福鼎市人民政府。建议责成其向宁德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高安市银通物流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行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严落实挂靠车辆管理,确保所属车辆安全运行。

  2.高安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加大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货运挂靠车辆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挂靠协议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检查督促,明确安全责任,加强挂靠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3.福鼎市城市管理局。要进一步履行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对渣土车、工程运输车的管理,严把建筑废土和沙石运输车辆的审批、备案,加大对无渣土准运证工程运输车的查处和工程运输车的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4.福鼎市交警大队。要加大对重点路段的巡查力度,严格核定城区内渣土车辆通行路线,加强对渣土车、商品砼搅拌车、商品砼泵送车等工程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和对车辆驾驶人员相关证件有效期的检查,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5.福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福鼎市桐城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落实辖区道路安全监管工作,加大辖区隐患路段的巡查整治力度,营造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6.福鼎市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高度出发,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深入开展道路非法运输整治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梳理明确城区道路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各级各部门切实履行道路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扭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态势。

                                               福鼎“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