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原由民政部门主管,2018年起职能移交至医保部门,在此之前医疗救助按县统筹,各县(市、区)政策标准不一,基本上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0号)、省财政厅、省医保办《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7〕20号)文件为基础制定。2018年移交后,为平稳过渡,在全市统一政策未出台前,仍沿用原有政策。2018年5月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宁政办〔2018〕85号),统一全市医疗救助标准,并且从2018年5月10日起实施。
2018年1-9月宁德市医疗救助累计救助337592人次,救助金额9554.96万元。其中资助参保174015人,资助金额3132.27万元;特殊门诊救助135266人次,金额1137.64万元;住院救助27855人次,金额4951.67万元;一次性定额救助41人次,金额7.78万元;重特大疾病救助415人次,金额325.60万元。
2018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省级财政配套9217万元,县级财政配套2304万元,合计11521万元。上年结余4426.87万元,累计结余6392.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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