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9-01-18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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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强化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政策措施

  (一)明确救助范围,区分对象类型。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原则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不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适用范围和救助对象认定办法,不得将临时救助对象仅限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明确救助标准,分类分档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上下浮动25%以内确定。一次性救助金额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对支出型救助对象,一般按人按月计算核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临时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救助人数原则上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救助时长以月为单位,统筹考虑困难程度、持续时间和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各种补偿赔偿等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也可按教育、医疗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段分档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县根据地方实际确定;原则上两种计算方式的救助资金最高限额应保持相对一致。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三)优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效率。针对不同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应当执行紧急程序,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支出型救助应当执行一般程序,按照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审批工作规程办理;对申请人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且已通过年度复核认定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全面实施分级审批,对救助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需要给予3000元以上救助金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设定并逐步提高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

  (四)完善救助方式,增强救助合力。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充分运用转介服务机制,使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专业服务联动互补。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要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要及时转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城乡基层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志愿服务力量等,积极排查寻访困难群众,调查核实困难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核查、早救助。

  (五)加强制度衔接,提升政策效益。各地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低保、特困供养等其他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统筹用好各项救助政策,更好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补充的作用,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对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不得用临时救助替代;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应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再按程序纳入低保。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相关规定实施救助。鼓励各地探索整合救助申请手续,无需申请人分别提出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或专项救助申请,而由救助经办服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困难情况及救助需求,调查评估是否符合一项或几项救助政策,相应办理审核审批或提供转介服务。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紧紧围绕脱贫攻坚和民生兜底目标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组织各方力量抓好落实。充分利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扎实推进社会救助部门协同、政策衔接、资源统筹和信息共享,并及时协调解决需要“一事一议”或跨部门综合施策的特殊救助个案。

  (二)加强资金保障。现阶段,各县(市、区)继续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7元的标准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给予分档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筹资标准,更好满足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将所筹临时救助资金按一定比例向乡镇(街道)预拨并适时结算的备用金制度,并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在政策范围内用足用好临时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对年度实际支出总额低于省级补助金额的县(市、区),省级财政将适当减少下年度补助资金。

  (三)加强基层能力。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58号),细化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切实加强基层工作力量,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等基层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分办(转办、代办)社会救助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适当提高预算执行率在绩效评价中的分值比重,充分运用低保信息系统、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等信息平台,对临时救助资金“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坚持追责问责与容错纠错相统一,激励担当作为,弘扬清风正气。注意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