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医保管理部,各有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保待遇体系,稳步提升我市职工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水平,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1〕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9月20日起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从840元下调为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从700元下调为4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从560元下调为5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第一次的80%,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二、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要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经办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改造与相关经办服务调整,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落实到位,并做好政策调整后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监测分析,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
三、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介,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开展职工医保政策宣传,提高参保人医保政策知晓率。
本文有效期 10 年,由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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