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防范化解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中劳动用工风险的紧急通知》(闽教发〔2021〕4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现就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全市教育部门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均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办学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要求
(一)公示方式。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规范的公示牌(栏)对外公示办学信息,可同时配合使用公示手册、电子屏幕、门户网、网络媒体等方式予以公示。
(二)公示内容。公示信息包括:
1.办学资质:办学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2.消防验收: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或消防安全告知书(原件);
3.管理岗位人员信息:照片、姓名、岗位名称等;
4.任课教师信息:教师照片、姓名、任教学科、教师资格证(复印件)等;
5.课程情况:课程名称、课程内容、培训课时、课时时长、课程跨度、班次安排表、培训对象等;
6.宣传情况:招生简章备案表(原件);
7.收费情况:收费项目和标准、收退费制度、收费单位咨询电话、收费不超过3个月的警示语(“为保护您的权益,请不要一次性缴纳超过3个月以上的学费”)等;
8.合同样本(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2020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含明确收退费条款的合同样本);
9.办学承诺书;(包含:经营范围、办学方向、教学内容、教学活动时间、规范收费、接受资金监管、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宣传合规等内容);
10.投诉举报电话。
(三)公示形式。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公示牌(栏),公示内容不得少于附件模版。公示牌(栏)的材质和尺寸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由培训机构自定,并做到清晰、醒目。
(四)动态公示。公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公示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均应及时更新,确保公示信息全面、完整、准确。
三、工作要求
1.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信息公示是贯彻国家、省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切实督促各校外培训机构按要求公示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检查工作。各校外培训机构要对照公示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规范公示内容,健全公示制度,实现公开办学。
2.请各县(市、区)教育局督促已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于2021年9月17日前将公示信息公示到位。
附件:宁德市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表(模板)
宁德市教育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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