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宁德市发改委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19-06-1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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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物业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除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宁德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件。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依法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物业服务收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收取,业主自愿按季度或按年收取的除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的建筑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五、已竣工未出售或者已出售未交付物业的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达到交付条件物业的,自出售人送达交付物业通知之日起全额承担物业服务费。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物业买受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标准和质量、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宁德市物价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宁德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2014〕182号)和《宁德市物价局关于移交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函》(宁价费〔2015〕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德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