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的批复

宁价商〔2018〕164号
来源:中国宁德 发布时间: 2018-09-03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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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的请示》(屏价〔2018〕5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浮动幅度按《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6〕2号)目录电价为基准,上下浮动25%;峰、谷、平时段按有关文件执行。

  三、执行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

  宁德市物价局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