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寿宁县铭鼎铸业有限公司大工业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建议》(寿价〔2018〕4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寿宁县铭鼎铸业有限公司大工业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执行范围:寿宁县铭鼎铸业有限公司。
二、调整幅度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商〔2018〕82号)目录电价为基准,上下浮动35%,峰、谷、平时段划分严格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趸售县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07〕95号)文件规定。
三、执行时间自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
宁德市物价局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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