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医保〔2023〕12号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适应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形势需要,按照国家医保局有关工作要求,决定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闽医保〔2023〕18号)转发给你们。请市医保中心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信息更新工作。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新的核酸、抗原检测价格政策,做好项目价格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新的核酸、抗原检测收费项目为疫情期间临时收费政策,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本通知自2023年2月8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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