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省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3-01-17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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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医保管理部,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闽医保发〔202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一报销比例为75%,职工医保统一报销比例为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均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原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二、继续实行住院费用综合保障。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前期的费用保障政策,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救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由财政部门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公立医疗机构对于行业主管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诊疗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互联网首诊服务和复诊服务,在线开具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处方的可收取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和复诊诊查费,按照我市统一的互联网首诊、复诊诊查费价格执行,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使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治疗项目,在省内原先没有相应编码或非医保属性的,临时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新增药品”编码(19902007256000018601)变更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新增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新增项目”编码(353000003110000-800000000001)变更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新增项目”,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新增药品和项目编码不再使用。

  五、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改造,做好新冠费用的审核结算与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并可根据需要与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具有新冠收治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会同卫健部门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六、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对接省级财政及时拨付结算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负责认定具有新冠收治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疾控部门负责新冠感染病毒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各救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要求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