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冠病毒核酸混采检测价格的补充通知

宁医保〔2022〕18号
来源:宁德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 2022-03-16 11:23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更好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核酸混采检测能力,按照新冠病毒核酸混采检测技术规范,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冠病毒核酸混采检测价格的补充通知》(闽医保〔2022〕32号)转发给你们。请市医保中心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信息更新工作。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新冠病毒核酸混采检测技术规范,落实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做好项目价格公示工作。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项目为疫情期间临时收费政策,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5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向市级医保部门反馈。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