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管理部: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三批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闽医保〔202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第三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执行《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宁医保〔2020〕152号)规定的医保支付政策。
二、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用药管理,促进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医保药品规范、合理使用。
三、市医保中心要根据通知要求,抓紧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改造、完善相关经办服务管理,确保第三批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工作于2022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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