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执行省属第四批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医保〔2020〕25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0-03-19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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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各有关定点公立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四批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19〕91号)、《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通知》(宁医保〔2019〕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部分按病种收付费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参照省属公立医院第四批按病种收付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范围 

  在宁德市21家县级以上定点公立医院,凡临床路径明确、入院第一诊断、主操作符合按病种收付费的基本医保参保患者及自费患者住院均应纳入此次按病种收付费调整后的范围。(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定点公立医院见附件1)。 

   二、病种调整范围 

  本次新增省属公立医院第四批病种177种(病种编码以BZ00开头的病种,西医病种165个,中医病种12个),删除我市原有病种(病种编码以BZND开头的病种)31种(详见附件2、3、4),其中,新增病种临床路径均按照卫健部门制定下发的文件执行。 

   三、按病种收费标准及支付政策 

  (一)本次新增的按病种收费标准及支付比例继续按照宁医保局〔2018〕65号和宁医保〔2019〕8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分A、B、C三档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3)。 

  (二)执行中医病种收费标准应同时符合附件3规定的主诊断(中医病种分类诊断)及对应说明栏中的相关西医疾病诊断。 

  (三)按病种收费中部分耗材及医疗项目执行另行收费医用耗材及手术费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详见附件5)。 

   四、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督促所在地定点公立医院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改造,同时将新增临床路径纳入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并结合本院实际,进一步细化临床路径。 

  (二)各定点公立医院应严格执行按病种收付费进入与退出管理。因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高于或低于(含)按病种收付费定额标准30%的病例,应严格按程序退出按病种收费,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各病种退出率应严格控制在15%以内,对患者群体的年龄构成等较为特殊的个别病种,允许适当放宽退出控制比例,但不得超过20%。 

  (三)2020年4月1日前已入院未出院且执行此次删除的31个病种收费的参保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出院时改为执行新增后相同病种名称(主诊断)及主操作的省属病种收费政策。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本次调整后的按病种收付费其他相关规定仍按照宁医保局〔2018〕65号、宁医保〔2019〕8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反映。 

  附件:1. 宁德市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定点公立医院 

        2. 省属公立医院第四批西医病种收费标准表 

        3. 省属公立医院第四批中医病种收费标准表 

        4. 宁德市按病种收付费原有项目删除表 

        5. 另行收付费医用耗材及手术费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