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36号)文件精神,经宁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宁德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0.95元/吨,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4元/吨。
二、对享受社会最低保障的家庭暂按原收费标准0.8元/吨执行。
三、该收费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德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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