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物价局 宁德市教育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宁德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2016〕123号
来源:宁德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16-08-31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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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由于幼儿园办学成本不断提高,办学经费日益紧张。为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办学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17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1]213号)规定及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情况,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公办幼儿园等级和拨款性质不同,分类别

  调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保育教育费在一个学年内必须统一按月份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法收取。同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入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园、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并在园的,可享受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标准为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孤残、烈士子女及优抚对象子女和建档立卡对象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每生每年1000元。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然按照闽价费[2011]213号和闽价费[2012]176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各公办幼儿园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按照“阳光价费”公示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16年秋季开始执行,如执行期间我省出台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宁德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分类表

  宁德市物价局       宁德市教育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宁德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月)

类别

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半日制(简托)

全日制(半托)

省级示范幼儿园

 

380

市级示范幼儿园

270

300

县级示范幼儿园

200

230

普通园

170

190

  注:属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其收费标准可在相应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15%和30%;小小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上述同类别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上浮20%。半日制、全日制及幼儿园类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相关文件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