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收费单位: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告和收费统计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17〕281号)文件规定,为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简化收费报告工作,减轻收费单位工作负担,将两个收费报告表的报送时间合并,即收费单位于每年4月底前将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具体内容见附件1,一式二份)、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
(具体内容见附件2、3,一式二份)、阳光价费公示牌(图片可用A4纸打印,具体内容见附件4,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各报送一份至市发改委公共服务价格管理科(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瑞云路2号政协大楼416室,联系电话:2867806)、市财政局预算科<税政条法科>(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5号803室,联系电话2822528)。经核实后,于6月底前将本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对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或收费项目,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缴费。
二、各收费单位应做好阳光价费公示工作,严格按照要求
制作阳光价费公示牌,在收费场所上墙公示,并在其网站上醒目位置公示规定的收费内容,同时建立和完善收费公示管理制度,将收费公示的管理人员、管理要求、责任追究等制度加以规范。对应当公示的收费内容不公开、不公示、不透明、暗箱操作的,缴费者有权拒绝缴费。收费单位应于4月底前将本单位填报的附件1、2、3电子文档和阳光价费公示牌上墙图片(具体内容见附件4)及本单位在网站公布的截屏(纸质版图片)发送至宁德市发改委公共服务价格管理科电子邮箱(邮箱名称:ndwjsfk@163.com),公示内容与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不一致,未按要求公示的收费单位,收费管理部门将不予公布。
三、年度内有新增收费单位或新增收费项目的,收费单位必须在收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1),由市发改委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收费。用票单位首次申领收费票据应提供市收费管理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批准收费的文件;如发生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暂停和收费标准调整、减免等应提供相关文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收费票据内容的变更事项。
附件:1、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
2、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3、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4、阳光价费公示牌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0日
中央部委网站
省、市政府网站
设区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县(市、区)政府网站
其他
中央部委网站
省、市政府网站
设区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县(市、区)政府网站
其他
联系我们| 站点地图| 隐私保护|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收藏本站 收藏本站 取消收藏本站
网站标识码:3509000001 闽公网安备:35099902000024号 闽ICP备11005255号
版权所有:宁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