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城市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8〕186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省城市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退出《福建省定价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宁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价费〔2008〕5号),我局以往制发的有关文件及相关规定与《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城市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8〕186号)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城市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8〕186号)文件为准。
二、各县(市、区)价格部门要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城市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8〕186号)文件的要求,加强新建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领域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2018年10月1日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已委托供电企业建设并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有关城市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宁德市物价局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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