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物价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宁德市摩托车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2017〕97号
来源:中国宁德 发布时间: 2017-09-06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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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5〕16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宁德市摩托车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摩托车考试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该收费标准仅适用于摩托车考试收费。如交警部门强制电动车驾驶人需持有摩托车驾驶证而要求其接受考试的,不得按该项目和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报告制度和阳光价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收费情况,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使用财政专用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宁德市摩托车考试费收费标准表 

  宁德市物价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17年9月4日    

  附件: 

  宁德市摩托车考试费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摩托车考试费 

  科目一 

  人/次 

  30 

  每次预约考试有两次机会,第一次预约考试不合格需要补考的,第二次预约考试按表列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补考费,第三次及以上预约考试的,按表列收费标准的30%收取补考费。 

  科目二 

  人/次 

  50 

  科目三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人/次 

  40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人/次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