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宁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清单和优惠政策清单的通告

来源:中国宁德 发布时间: 2017-01-25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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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常态化公示,现将宁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清单》、《优惠政策清单》予以公布。本次公布的清单编制了2016年12月20日前由国家和省、我市制定出台的全市涉及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其他有关要求仍然按照宁价通告〔20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宁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清单》

    2、宁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

 

                                                        宁德市物价局

                           2017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宁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涉企收费清单》

    一、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政策依据

发展改革

 

 

 

 

 

1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财综[2004]56号

公安

 

 

 

 

 

2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

 

 

3

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计价格[2001]523号,[1992]价费字240号

 

 

4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财综[2001]67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国土资源

 

 

 

 

 

5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钨、钼、稀土)

国务院第150号令

 

 

6

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

 

 

7

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

 

8

不动产登记收费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9

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

 

 

10

地质成果资料费

[1992]价费字251号

住房和城乡

建设

 

 

 

 

11

房屋转让手续费

发改价格[2011]534号,计价格[2002]121号,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

 

 

12

污水处理费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

 

 

13

城镇垃圾处理费

计价格[2002]872号

 

 

14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

 

 

15

白蚁防治费

[1992]价费字179号,财税[2015]68号

交通

 

 

 

 

 

16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

 

17

船舶登记费

[1992]价费字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财税[2015]92号

 

 

18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财综[2003]81号,价费字[1993]17号,

 

19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1]1536号,发改价格[2008]12号,财综[2007]60号

工信

 

 

 

 

 

20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财建[2002]640号,计价费[1998]218号

 

 

21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信部联清[2004]517号

水利

 

 

 

 

 

22

水资源费

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

 

 

23

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1992]价费字181号

 

 

24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3]69号,[1992]价费字181号

 

 

25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综[2014]8号

农业

 

 

 

 

 

26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

具体按闽价费[2011]471号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15]102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

 

 

27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财综字[1998]160号,发改价格[2007]1968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

 

 

28

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

 

 

 

 

   (1)农药登记费

财综[2011]9号,计价格[2001]523号

 

 

 

   (2)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992]价费字452号

 

 

29

农药实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

 

 

30

检验检测费

 

 

 

 

   (1)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

 

 

 

   (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

 

 

 

   (3)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

 

 

 

   (4)进出口兽药检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

 

 

 

   (5)兽药委托检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

 

 

 

   (6)农作物委托检验费

[1992]价费字452号

 

 

 

   (7)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发改价格[2010]2363号

 

 

 

   (8)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

财综[2008]76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2]64号

 

 

 

   (9)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2000]559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

 

31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

 

 

32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财综[2008]76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2]64号

 

 

33

草原植被恢复费

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

卫生计生

 

 

 

 

 

34

卫生检测费

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1992]价费字314号,财税[2016]14号

人防

 

 

 

 

 

35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

十一

法院

 

 

 

 

 

36

诉讼费

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十二

工商

 

 

 

 

 

37

商标注册收费

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1992]价费字414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十三

质检

 

 

 

 

 

38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

财税[2015]102号,发改价格[2008]3246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财综[2003]58号,计价格[1996]1500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1993]价费字135号,[1992]价费字496号,[1992]价费字317号,[1992]价费字127号,国质检科函[2004]144号,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国质检科函[2005]503号,国质检科函[2006]294号,国质检科函[2007]292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财税[2015]102号

 

 

3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财综[2011]16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财综[2001]10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1992]价费字268号

 

40

计量收费

财税[2015]102号,财综[2013]67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财综[2001]72号,财税[2015]102号

 

 

41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含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费)

财综[2014]6号,财综[2013]85号,财综[2012]71号,发改价格[2012]3882号,发改价格[2012]1894号,财综[2011]104号,财综[2011]42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综[2010]22号,发改价格[2010]134号,财综[2009]25号,财综函[2007]2号,财综[2007]54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财综[2004]17号,财综[2003]77号,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质检财[2014]311号

 

 

4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财综[2006]62号,发改价格[2013]290号

十四

环保

 

 

 

 

 

43

登记费

 

 

 

 

   (1)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

财综[2007]80号,发改价格[2008]702号,财综[2001]15号,计价格[1999]467号

 

 

 

   (2)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计价格[1994]702号

 

 

44

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财综[2003]87号, 发改价格[2003]2352号,财综[2001]21号

 

 

45

排污费

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税[2015]71号,发改价格[2015]2185号

 

 

46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1992]价费字178号

 

47

环境监测服务费

[1992]价费字178号

十五

新闻出版广电

 

 

 

 

48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财综[2004]80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04]3004号,[1992]价费字11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十六

林业

 

 

 

 

 

49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财综字[1998]160号,发改价格[2007]1968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十七

食品药品监督

 

 

 

 

50

药品注册费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

 

 

 

 (1)新药注册费

 

 

 

 

 (2)仿制药注册费

 

 

 

 

 (3)补充申请注册费

 

 

 

 

 (4)再注册费

 

 

 

 

 (5)加急费

 

 

51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临床试验申请费

 

 

 

 

 (5)加急费

 

 

 

52

认证费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04]59号

 

 

 

 (1)GMP认证费

 

 

 

 

 (2)GSP认证费

 

 

53

药品保护费

财税[2015]2号,价费字[1993]143号,价费字[1993]178号

 

 

 

 (1)药品行政保护费

 

 

 

 

 (2)中药品种保护费

 

 

 

54

检验费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03]213号,[1992]价费字534号

 

 

 

 (1)药品检验费

 

 

 

 

 (2)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55

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财税[2015]2号,计价格[1995]340号

十八

知识产权

 

 

 

 

 

56

专利收费

发改价格[2009]364号,计价格[2002]185号,计价格[2000]2441号

 

 

57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财综[2002]79号,发改价格[2003]85号

十九

宗教

 

 

 

 

 

58

清真食品认证费

财综字[2000]60号, 计价格[2000]1174号

二十

银监会

 

 

 

 

 

59

银行业监管费

财税[2015]21号,发改价格[2014]168号

二十一

证监会

 

 

 

 

 

60

证券、期货业监管费

财税[2015]20号,发改价格[2012]2119号,发改价格[2010]996号,发改价格[2006]2437号

二十二

保监会

 

 

 

 

 

61

保险业监管费

财税[2015]22号,发改价格[2011]3228号

二十三

海洋

 

 

 

 

 

62

海洋废弃物倾倒、检测费

发改价格[2008]1927号

 

 

63

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财综[2003]2号, 四部委令第31号

二十四

测绘

 

 

 

 

 

64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1992]价费字176号

 

 

65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1992]价费字176号

 

 

66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1992]价费字176号

二十五

仲裁委

 

 

 

 

 

67

仲裁收费

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

注: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收费标准

1

园林绿化补偿费

省人大《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闽价房[2008]343号,闽财预[2010]154号

2008年起

收费标准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人社

2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

 

 

初次鉴定每例320元、再次(复查)鉴定审每例380元。2016年6月1日起对工业企业停征(闽政〔2016〕21 号)

三、建设

3

城市绿化赔偿费

 

 

 

 

 

 

 

 

 

 

 

闽财综[2004]75号    闽价[2006]房58号             闽财综[2007]40号    闽财综[2011]10号

 

 

 

 

 

 

 

 

 

 

 

 

 

 

 

2006年3月1日起

 

 

 

 

 

 

 

(1)灌木类赔偿收费

(1)单株造型:冠径≤50cm,每株收费30元,冠径每增加1 cm,增加20元;(2)单株自然形态:冠径≤30 cm,每株收费20元,冠径每增加1 cm,增加20元;(3)绿篱或片植:高度≤50 cm,每平方米收费80元,高度每增加10cm,增加30元

 

(2)露地草本花卉类赔偿收费

按覆盖面积每平方米100元

 

(3)草坪类赔偿收费

按覆盖面积每平方米20元

 

(4)攀援植物类赔偿收费

按覆盖面积每平方米50元

 

(5)园林绿地临时使用收费

设区市每日每平方米为0.60元,其他市、县每日每平方米为0.40元。占用绿地做商业广告的,按广告版面面积计算收费

 

(6)棕榈科植物类赔偿收费

地径≤8 cm,每株收费60元,地径>8 cm,每增加1cm,加收15元

 

(7)树木类赔偿收费

按照树木规格(胸径Acm)的大小收费,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四、交通

4

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1、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

闽价费[2015]218号

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止

按文件规定执行

 

2、高速公路清障收费

闽价费[2014]224号

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止

 

 

(1)清障车出动基价

 

 

2吨以下(含2吨)或15座以下每次320元,2吨至5吨(含5吨)或16至45座每次380元,5吨至10吨(含10吨)或45座以上每次500元,10吨以上每次600元。

 

(2)清障车拖运费

 

 

5座以下每公里7元,2吨以下(含2吨)或6至15座每公里15元,2吨至5吨(含5吨)或16至45座每公里20元,5吨至10吨(含10吨)或45座以上每公里25元,10吨以上每公里30元。

 

 

 

 

(3)吊车收费

 

 

 

 

 

 

10吨以下(含10吨)800元/次,20吨以下(含20吨)1700元/次,21至35吨3500元/次,36至50吨4500元/次,51至65吨5500元/次,66至80吨7000元/次,81吨以上及特殊施救,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3、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闽价费[2015]212号

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

按文件规定执行

5

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费

闽政[2002]51号

2003年1月1日起

每卡25元

6

证书工本费

 

 

 

 

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号

2005年10月1日起

5元/本。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五、水利

7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闽[1997]32号,财综字[1998]125号,闽财综[1999]060号,闽财综[2011]66号,闽政〔2016〕21 号,闽价费〔2016〕168号

2011年1月1日起

详见文件,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工业企业需缴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按流转税额的0.9‰的50%征收。

1、本《收费清单》编制了截至2016年12月20日由国家和省、我市制定出台的涉及全市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以及执行期限等政策,并分别在宁德市物价局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之前公布的《收费清单》与本《收费清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清单内容为准。

2、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对涉企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宁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备注

1

《铁路护路联防费》

(一)铁路

部门

财税〔2015〕102号

2016年1月1日

 

2

《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建设

部门

闽财税〔2015〕43号

2016年1月1日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一)国土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2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3

采矿登记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4

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工商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5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6

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三)质监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7

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四)检验检疫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8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

(五)人社

闽财税〔2016〕21号

2016年6月1日

 

9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六)农业

财税〔2015〕102号

2015年11月1日起

 

10

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

(七)海关

财税〔2015〕102号

2015年11月1日起

 

11

森林植物检疫费

(八)林业

财税〔2015〕102号

 

2015年11月1日起

 

12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财税〔2015〕102号

2015年11月1日起

 

 

 

    三、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一)外交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

  免征

2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学生学杂费、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二)教育

闽政办〔2006〕16号

闽政〔2016〕16号

1、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

2、2016年起执行

1、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指市区、县城城区以外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学生,含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同时对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贫困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2、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3、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教科书、正版学生字典范围扩大至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

 

3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科书

闽委〔2008〕6号

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

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全面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

4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闽政办〔2008〕65号

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

对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

5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作业本

闽委〔2012〕1号

从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

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

6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

闽价〔2004〕费149号

2004年4月23日起执行

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学费总额的10%

7

公办(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学费

闽财教〔2012〕135号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厅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8

户口簿工本费

(三)公安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9

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10

殡葬收费(城乡困难群众)

(四)民政

 

闽价费﹝2012﹞524号

2012年起

对城乡困难群众免收:(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72小时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3)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4)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5)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11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五)住建

闽价房[2008]343号

2008年起

其中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的免收。

12

 住房交易手续费

财税〔2014〕101号、闽价费〔2016〕23号

1、2015年1月1日起

2、2016年3月1日起

1、对小微企业免征。2、经济适应房、限价商品房、栅户区改建项目安置住房以及房改房,免收。3、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其所属房产发生权属权转移的,免收。4、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等原因发生住房转让的免收。

13

 不动产登记费

(六)国土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2016年7月25日起;

2、2016年12月6日

详见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

14

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第150号令,国土资发〔2015〕10号

 

其中煤炭、原油、天然气取消征收。

15

 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闽政〔2000〕文98号,财预[2002]584号

2000年3月29日起

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线性工程、直接为农业服务的水利工程、用于防洪的海堤河堤、教育事业的校园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科技企业需要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16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七)交通

闽政办〔2011〕224号

2011年10月26日起

  免征

17

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号

2005年10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18

 船舶登记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小微企业

19

 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小微企业

20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八)无委办

计价费﹝1998﹞218号

1998年4月1日起

(1)党政领导机关、军事战备、公检法、抢险救灾、广播电视及业余、农民集资等非经营性活动的电台免收;(2)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减半。

21

 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

(九)农业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价费〔2015〕131号

财税〔2016〕42号

2012年1月1日起

1、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2、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22

 新兽药审批费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23

《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24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25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免征

26

联合收割机号牌工本费

闽政办〔2011〕224号

2011年10月26日起

  免征

27

国内植物检疫费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28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29

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30

拖拉机行驶证费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31

拖拉机登记证费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32

拖拉机驾驶证费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33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34

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35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36

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37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人防

闽价﹝2002﹞房133号

2002年起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半或者免收:(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免收;(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38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闽政办〔2011〕224号

2011年10月26日起

在省会城市福州范围内实行提前书面告知,要求企业作出承诺,达到建设标准的落地工业项目免征。

39

计量授权考核费

  (十一)质监

闽政办〔2011〕224号

2011年10月26日起

  免征

40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41

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42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43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44

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45

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46

计量授权考核费

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47

一般原产地证书费

(十二)检验检疫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48

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49

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收费

财综〔2013〕85号,闽财综〔2013〕49号,财综〔2014〕6号,闽财综〔2014〕8号

2013年8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免征(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50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闽政办〔2012〕84号

2012年5月9日起

对“菜篮子”产品出口,按照有关规定减免。

51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闽政办〔2012〕85号

2012年5月12日起

(1)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它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全额免收小型、微型企业一般原产地证书费、工本费,继续对对台小额贸易实施降费措施。 (3)对在建的国家和省大型重点项目实施“立项管理”,做到“一项一案”,提前介入、全程服务,对实施项目管理的全部进口设备按“共验”方式检验、减半收费。

52

对进出口危险品的加倍收费

发改价格〔2012〕1894号

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实施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时,收取的检验、鉴定等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再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第12条关于“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的规定。

53

对有毒有害货物的加倍收费

发改价格〔2012〕1894号

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54

环境监测服务费

(十三)环保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5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十四)新闻出版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56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十五)林业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免征

57

林权勘测费

财税〔2016〕42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58

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十六)食药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59

药品行政保护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60

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61

中药品种保护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62

新药审批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63

新药开发评审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64

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七)水利

闽价费〔2015〕1号

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5)建设军事设施的;(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65

校安工程优惠政策

(二十)涉及部门

闽价费〔2010〕342号

2010年9月3日起

我省校安工程涉及的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资源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予免收。

66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优惠政策

闽价房〔2008〕343号

2008年8月6日起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免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涉及的征地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园林绿化补偿费、白蚁防治费(白蚁防治机构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一律不得收费;没有财政核拨经费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费,廉租住房仍按文件规定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费、土地登记发证收费(仅对建设单位免征)、电梯检验收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67

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闽政办〔2012〕101号

2012年5月25日起

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尽量按下限收取。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审批登记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68

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闽政〔2012〕31号

2012年5月19日起

对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69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闽政〔2014〕3号,闽价费

﹝2014﹞44号

2014年3月6日起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提供养老服务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70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闽政办〔2013〕325号

2013年9月5日起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71

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优惠政策

闽政办〔2012〕110号

2012年6月2日起

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72

医疗机构建设的优惠政策

闽政〔2014〕38号

2014年8月24日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73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优惠政策

国办发〔2011〕45号

2011年9月28日起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74

新办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

闽政〔2014〕54号

2014年10月16日起

企业开办后,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75

投资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

闽政办〔2014〕134号

2014年10月14日起

社会资金投资单建式公共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为城市服务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下收入部分统一实行零收费。

76

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优惠政策

财税〔2014〕77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免征或减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①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③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④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一)公安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

2

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费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3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

(二)司法

发改价格〔2013〕1494号,闽价费〔2013〕373号

2013年10月1日起

(1)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2)原《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8〕费字362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即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标准由100元下调为50元

4

房屋转让手续费

(三)住建

闽价费〔2016〕23号

2016年3月1日起

 (1)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房屋2元/平方米;存量房屋4元/平方米。(2)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房屋 6.50元/平方米;存量房屋11.50元/平方米。

5

涉及铁路的会计从业资格考务费

(四)铁路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0元

6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发改价格〔2010〕2363号

2010年10月1日起

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7

特种设备各项检验收费

(十一)质监

闽价费〔2009〕9号

2009年1月1日起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孤儿院、敬(养)老院使用的特种设备各项检验收费一律按标准的50%收取

8

计量检定收费

闽价费〔2016〕25号

1、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1、工业企业仪器仪表和计量器具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检定项目在闽价费〔2010〕34号文基础上降低30%。

2、其他检定项目按照闽价费〔2016〕25号规定执行。

9

货物检验检疫费

(十二)检验检疫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

将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1)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

  10

货物检验检疫费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

(1)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的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3)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

  11

货物检验检疫费(资源类商品)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和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

  12

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十四)药监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

对生产企业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对医院制剂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

13

土地权属调查费

(十五)国土

闽价费〔2016〕113号

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收费标准为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不再收费,超过部分按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每宗地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4万元。

    五、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资助家庭困难学生(民办高校)

教育部门

闽政﹝2012〕54号

2012年10月28日起执行

民办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困难学生

2

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公办高校)

闽政〔2012〕47号

2012年9月7日起执行

将公办高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的比例调整为15-25%,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用于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3

保育教育费(公办和民办幼儿园)

闽价费〔2012〕176号

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及城市低保家庭的幼儿,进入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园、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并在园的,可享受保育教育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按学期发放,即每生每学期补助500元,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4

研究生奖助政策

闽财教〔2014〕2号

201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博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六、说明: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对涉企优惠政策另有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