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德威斯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宁市环违改字〔2024〕13号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7-02 16:47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宁德威斯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A32RE0P4Y

  法定代表人:魏祖江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6号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并于2024年5月8日对你公司负责人魏**进行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未按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为:你公司金属加工产生含油废铁屑、废铝屑、废塑料及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你公司从事结构性金属制品,主要为机械零部件辅助性材料,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二十八类“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类中“其他*”项目,应当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经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自2023年1月投产至2024年5月20日未按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一)2024年5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魏祖江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5月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人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4年5月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5月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人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4年5月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方位图和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5月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人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未按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的行为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规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1.自责令改正书下达之日起5日内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2.严格履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