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宁德海洋丝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宁市环违改字〔2024〕12号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7-02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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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海洋丝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2YDXPL3B

  法定代表人:余钦泉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飞鸾镇滨溪路66号1幢4-5层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宁德市蕉城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中国三都澳大黄鱼产业园开展执法检查,对你公司运营管理部副经理李**进行调查询问,由宁德市蕉城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园区内污水处理站干化池、干化池旁草坪积水处、集污井、排放口等4处采集水样。5月13日,宁德市蕉城环境监测站出具了检测报告(宁蕉环站监字〔2024〕第030号)。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补充调查,并送达检测报告。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钦泉、工程管理员徐*、园区物业公司项目经理杨*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在中国三都澳大黄鱼产业园内建设的污水处理站项目属于“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类中“新建、扩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的”,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该污水处理站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已建设完成。2.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该污水处理站项目未验收,但已于2023年10月投产使用。3.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检测报告(宁蕉环站监字〔2024〕第030号)结果显示,污水站排放口废水总磷浓度为9.59mg/L,超过《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B级的排放标准限值(总磷8mg/L)。

  另执法人员检查还发现,你公司污水站设备故障通过水泵及软管将集污井废水抽至排放口,干化池内废水通过接缝管溢出至旁边草地形成黑色积水。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2024年5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宁德海洋丝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余钦泉身份证复印件,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你公司运营管理部副经理李**的调查询问笔录,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月17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钦泉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4年5月7日、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拍摄的视频,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营管理部副经理李**的调查询问笔录,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钦泉、工程管理员徐*、园区物业公司项目经理杨*的调查询问笔录,李**、余钦泉、徐*、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4年5月7日、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拍摄的视频,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营管理部副经理李**的调查询问笔录,5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污水处理工艺设计说明,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钦泉、工程管理员徐*的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事实。

  (四)2024年5月7日、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拍摄的视频,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营管理部副经理李**的调查询问笔录,5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污水处理工艺设计说明,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钦泉、工程管理员徐*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违法事实。

  (五)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拍摄的视频,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营管理部副经理李**的调查询问笔录,5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编号:91350902MA2YDXPL3B001Y)、5月13日宁德市蕉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宁蕉环站监字〔2024〕第030号)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六)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拍摄的视频,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营管理部副经理李**的调查询问笔录,5月31日你公司提交的污水处理站整改情况反馈报告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污水站设备故障期间通过水泵及软管将集污井废水抽至排放口、污泥干化池旁草地有黑色积水等问题。

  (七)2024年5月7日、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拍摄的视频,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营管理部副经理李**的调查询问笔录,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钦泉、园区物业公司项目经理杨*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5月14日现场复查时,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好氧池、气浮池、隔油池等均正常运行,原2024年5月7日现场检查发现的集污井抽水至排放口的水泵及软管已拆除,污泥干化池旁草地黑色积水已清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

  (一)立即停止中国三都澳大黄鱼产业园内的污水处理站项目违法建设;

  (二)中国三都澳大黄鱼产业园内的污水处理站项目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于2024年12月31日前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三)2024年6月20日前完成污水处理站项目全面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废水溢流情况,废水不得超标排放。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如你公司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