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霞浦县胜亮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宁市环违改字〔2024〕10号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7-02 16:38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霞浦县胜亮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MA34HK3R39

  法定代表人:李胜亮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牙城镇工业园41号

  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亮、环保主管张*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行为,具体情形为:你公司胜亮年产3000吨不锈钢阀门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建成投产,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未经验收,其中项目融蜡造型(射蜡机)废气未配套相应集气罩和废气收集管道、中频炉集气罩已拆除,均不符合环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5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霞浦县胜亮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胜亮身份证复印件;5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环保主管张*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5月15日、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月2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亮、环保主管张*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4年5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5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霞浦县胜亮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胜亮身份证复印件;5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环保主管张*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5月2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亮及环保主管张*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4年5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5月2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亮及环保主管张*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胜亮年产3000吨不锈钢阀门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你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等证据证明你公司胜亮年产3000吨不锈钢阀门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建成投产,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未经验收,其中项目融蜡造型(射蜡机)废气未配套相应集气罩和废气收集管道、中频炉集气罩已拆除,均不符合环评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

  胜亮年产3000吨不锈钢阀门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于2024年8月15日前配套建设相关环境保护设施并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