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凇)

闽宁环罚〔2024〕69号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6-14 16:10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陈凇:

  身份证号:352202********6017

  住    址: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湾坞村新兴路**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4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安宏泰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并于3月13日、3月19日分别对宏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和你本人进行了调查询问。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宏泰公司再次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宏泰公司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行为,具体情形为:宏泰公司年产5万吨不锈钢无缝钢管项目已投产排污,但宏泰公司未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且年产5万吨不锈钢无缝钢管项目需配套建设的轧机油雾收集处理设施、酸洗废水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完全配套建设到位、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你是宏泰公司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宏泰公司整改情况开展复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11日宏泰公司提供的福安宏泰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3月19日宏泰公司提供的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3月11日、3月19日、4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月13日、3月19日对宏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和你本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作为宏泰公司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及拍摄视频;3月11日宏泰公司提供的福安宏泰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3月13日、3月19日对宏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和你本人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3.2024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3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3月13日、3月19日分别对宏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和你本人调查询问笔录;3月13日宏泰公司提供的年产5万吨不锈钢无缝钢管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安宏泰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不锈钢无缝钢管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宁安评〔2020〕97号)复印件;3月19日宏泰公司提供的2023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福建省**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3月28日宏泰公司提供的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用电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宏泰公司年产5万吨不锈钢无缝钢管项目已投产排污,但宏泰公司未申领取得排污许可证,且年产5万吨不锈钢无缝钢管项目需配套建设的轧机油雾收集处理设施、酸洗废水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完全配套建设到位、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4.2024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4月11日宏泰公司提供的瑞安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宁德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合同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宏泰公司整改情况。

  宏泰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市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本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本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5月8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裁量标准,考虑你公司污染结果等级、经济承受能力、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违法事实、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项目建设地点、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小写:人民币599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