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郭祥凯)

宁市环违改字〔2024〕7号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6-11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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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祥凯:

  身份证号:352227********261X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星新村4座*单元

  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桃溪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果园处有农药包装空瓶10个,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你本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丢弃农药包装空瓶的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2024年4月25日你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本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你本人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4年4月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本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格性和有效性。

  (三)2024年4月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2024年4月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本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丢弃10个农药空瓶的行为,并已交给专门机构回收处理。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环发〔2021〕8号)第40项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包装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你本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环发〔2021〕8号)第40项的规定,鉴于你已将农药空瓶交给专门机构回收处理,我局责令你及时履行农药包装物回收义务,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

  对你本人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本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