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柘荣县柳桥五金制造厂(个体工商户))

宁市环违改字〔2024〕6号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6-11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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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柳桥五金制造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26MA8U1EA14T

  经营者:郭进国(身份证号码:330327**********19,住址: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建新街35号)

  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双城镇坪桥2-1号

  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对厂长林**进行了调查询问。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厂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行为,具体情形为: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厂已建设的香炉制品生产线属“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39”类中“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类,应当依法编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厂香炉制品生产线在未依法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2.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厂香炉制品生产线已投产使用,但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4月24日你厂提供的柘荣县柳桥五金制造厂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郭进国身份证复印件、厂长林**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4月24日、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月24日对你厂厂长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厂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4年4月24日、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月24日对你厂厂长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厂厂长林**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4年4月24日、5月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4月24日对你厂厂长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你厂与宁德市闽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你厂香炉制品生产线已投产使用,但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的违法事实。

  (四)2024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厂整改进展情况。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落实以下整改:

  (一)立即停止违法建设。

  (二)香炉制品生产线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于2024年7月24日前配套建设相关环境保护设施并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如你厂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如你厂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