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亿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MA31KEFKX8
法定代表人:冯棉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湾坞镇上洋村168号(甬金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左侧
2024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再次开展现场检查,并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冯*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存在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行为,具体情形为:你公司厂区内东侧空地露天堆放有精炼渣筛分出的水泥原料(约1000吨)、精炼渣和废铁块(合计约10吨)等固体废物,且未采取有效防扬散、流失、渗漏措施,造成露天堆放固体废物淋溶水(pH值在12左右)流到厂区外地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4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安市亿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冯棉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冯*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4月26日、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月7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4年4月26日、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月7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冯*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4年4月26日、5月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和现场照片;5月7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福安市亿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精炼废渣球磨制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福安市亿恒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精炼废渣球磨制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厂区内东侧空地露天堆放有精炼渣筛分出的水泥原料(约1000吨)、精炼渣和废铁块(合计约10吨)等固体废物,堆放区域未采取有效防扬散、流失、渗漏措施,造成露天堆放固体废物淋溶水(pH值在12左右)流到厂区外地面。
(四)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5月7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
于2024年5月26日之前,规范处置露天堆放的水泥原料、精炼渣和废铁块等固体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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