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绿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宁市环违改字〔2024〕4号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6-1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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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绿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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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吴耀国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仁风工业区齐云路158号302室至304室

  我局执法人员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由你公司负责的“寿宁县春权精密模具铸造有限公司年产7100吨水泵配件、阀门配件生产项目验收监测报告”中的检测报告(编号:LJBG-C23061602-1)存在部分数据真实性存疑的情况。2024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携带的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及部分检测报告原始台账进行执法检查,并对你公司外采人员王**进行调查询问,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区域经理傅**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你公司作为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具体情形为:

  1.检测报告(编号:LJBG-C23061602-1)污染源烟尘监测主要使用的3台ZR-3260型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仪器编号:LJJC-039、108、109)和1台XA-80F型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仪器编号:LJJC-083)中,LJJC-039、109两台测试仪内2024年3月前的监测原始记录全部缺失,且仅有部分纸质记录留存。

  2.该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部分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记录表与打印凭条显示使用的测试仪编号不一致。如2023年7月16日、7月17日对P6和P7排气筒低浓度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的多次采样监测,记录表与打印凭条仪器编号矛盾。

  3.篡改、伪造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记录。在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记录表中,存在同一设备在不同采样口同时进行采样情况,如LJJC-108、083两台测试仪分别负责进口和出口颗粒物的采样,但2023年7月16日、7月17日对P6和P7排气筒进出口分别采样的时间段却一致。

  4.篡改、伪造部分测试仪打印凭条。(1)如LJJC-109、039两台测试仪2023年7月16日对P6进口进行采样的时间相同,且凭条中各工况参数基本相同(文件号:20、21、22和338、339、340);(2)LJJC-109、108两台测试仪2023年7月16日对P6出口进行采样的时间相同,且凭条中各工况参数基本相同(文件号:29、30、31和355、356、357);(3)LJJC-109测试仪7月14日对P2进口(文件号11、12、13),7月17日对P5出口(文件号23、24、25)、P6进口(文件号26、27、28)等连续采样的打印凭条中,文件号13、25、27的打印凭条显示的烟道截面与同组凭条变化较大,但烟气流量却无明显变化,与代入公式计算结果不符;(4)LJJC-109测试仪部分打印凭条时间重叠矛盾,如2023年7月16日文件号(20、21、22)与文件号(29、30、31)的采样时间相同,7月17日文件号(26、27、28)与文件号(32、33、34)的采样时间相同,存在同一时间同一设备在不同点位采样、出具不同数据的情况。

  5.外采人员王**承认为减少采样作业时长及简化操作,有通过电脑模板篡改、伪造检测仪打印凭条。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2024年4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绿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耀国身份证复印件,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你公司外采人员王**的调查询问笔录,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区域经理傅**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4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拍摄的视频,4月29日对你公司外采人员王**的调查询问笔录,4月30日对你公司区域经理傅**的调查询问笔录,傅**、王**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4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拍摄的视频,4月29日对你公司外采人员王**的调查询问笔录,4月30日对你公司区域经理傅**的调查询问笔录,4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LJBG-C23061602-1)、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记录表、测试仪打印凭条等证据,证明你公司作为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形,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

  立即改正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按照标准规范开展监测。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