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古田县和隆塑料粒籽有限公司)

宁市环违改字〔2024〕3号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5-29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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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和隆塑料粒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060368587D

  法定代表人:魏茂景

  地址:古田县城西街道龙亭村旧瓦厂

  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1500吨塑料粒籽生产线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茂景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造粒2车间二次滚动筛池过滤的塑料废渣大量扬散流入二次滚动筛池南侧边坡和池塘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2024年4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古田县和隆塑料粒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魏茂景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2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茂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4年4月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和现场照片;2024年4月2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茂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4年4月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方位图和现场照片;2024年4月2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茂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造粒2车间二次滚动筛池过滤的塑料废渣大量扬散流入二次滚动筛池南侧边坡和池塘中。

  (四)2024年4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2024年4月24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茂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已对上述扬散流失的塑料废渣进行收集,并转运至古田县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同时对造粒2车间二次滚动筛的安装位置进行优化调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

  2024年5月30日前规范建设固体废物堆场,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出现滚动筛池过滤的塑料废渣扬散、流失等环境违法行为。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