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为全市创建美丽河湖、美丽海湾提供有力支撑。2023年底前,完成辖区内闽江、敖江、霍童溪、交溪、东溪、柘泰溪、寿泰溪、托溪、修竹溪等重点流域和金溪、七都溪、钱塘溪、照兰溪、双岳溪、水北溪、百步溪、吉溪、店下溪、赤溪、罗汉溪、三河、杯溪等重点入海河流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和35%整治任务;完成三沙湾、沙埕港等重点海湾与福鼎市东部岸段、霞浦县福宁湾岸段、东冲半岛东部岸段等美丽海湾的入海排污口6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重点流域、重点入海河流的入河排污口70%整治任务,重点海湾、美丽海湾的入海排污口90%整治任务。202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年底前实现省里下达的整治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排查溯源,摸清底数。
(二)一口一策,分类整治。
1.依法取缔一批。
2.清理合并一批。
3.规范整治一批。
4.试点示范一批。
5.交账销号一批。
(三)源头管控,强化监管
1.强化规划统筹。
2.严格规范审批。
3.加强环境执法。
4.落实过程监管。
5.加强监测监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统筹。
(二)强化技术保障。
(三)加强公众监督。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附件
宁德市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一级 分类 |
二级 分类 |
整治要求 |
责任单位 |
督促单位 |
总体要求 |
1.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2.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进行命名、编码并设置标识牌。 3.按照“开口子、立牌子、树杆子”规范化要求,在围墙外入河入海前“开口子”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立牌子”设置标志牌公布举报电话等其他举报途径,规模以上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树杆子”,因地制宜安装在线计量和视频监控设施,实现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 |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 |
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商务局,宁德港口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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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排污口 |
工矿企业排污口 |
1.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原则上不单独设置排污口,确需要单独设置排污口的,应开展设置论证,依法依规审核或备案。鼓励进行尾水深度治理后回用于生产。 2.超标的工业排污口,经评估认定可被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无法纳管处置的,一企一策开展整治。 3.雨洪排口不得排放污水,要做到晴天不排水、雨天不排污;初期雨水应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4.排污口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综合排放标准顺序执行。 5.雨洪排口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其他行业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 |
市生态环境局 |
工矿企业雨洪排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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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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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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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
1.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达标排放的,应限期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2.鼓励重点流域或沿海地区将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排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 3.水环境敏感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接纳部分工业废水的)执行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值;其他地区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排放标准。 4.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 |
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
农业排口 |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 |
1.畜禽养殖场采用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理养殖粪污。 2.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广池塘工厂化循环水、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稻鱼综合种养等多重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开展工厂化养殖尾水监测试点。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 3.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养殖尾水。 |
市生态环境局、海洋渔业局、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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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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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排口 |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 |
4.畜禽养殖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执行,用于农田灌溉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产养殖采用国家相关标准;海水养殖执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如有地方排放标准,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 |
市生态环境局、海洋渔业局、农业农村局 |
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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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排口 |
大中型灌区排口 |
大中型灌区主要集中排口,通过建设农田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蓄积池等氮磷拦截设施,降低入河入海水质的浊度和氮磷营养污染物。 |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 |
市水利局 |
港口码头排污口 |
1.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要参照工业企业生产、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要求,优先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鼓励自建污水处理系统,确保达标排放。 2.鼓励在港口码头内装卸散装原辅材料的场所、装卸机械冲洗水、含油污水、含煤、矿污水、集装箱洗箱污水、化学品污水(含化学品船舶洗舱水、泵舱舱底水)、防尘抑尘喷淋水等各类生产、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
宁德港口分中心,市海洋渔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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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排口 |
港口码头排污口 |
3.港口码头应按规定设置雨污拦截坝、雨污收集处理设施。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原油等码头要设置隔油、沉淀以及初期雨水收集或储运设施,初期雨水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渔港码头应设置含油污水收集点,配备含油废水专用收集桶或建造含油污水储存池,用于收集无油水分离器设施、设备渔船的舱底含油污水。 4.优先采用环评及其批复的有效标准;无环评批复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其他行业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 |
宁德港口分中心,市海洋渔业局 |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 |
整治要求同规模以上畜禽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中,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养殖散排口,鼓励推广末端化集中处理模式。 |
市生态环境局、海洋渔业局、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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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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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 |
1.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 2.加大污水管网排查力度,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动老旧管网修复更新,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提升污水收集效能。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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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排口 |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 |
1.对设施停运破损、管网未配套、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进水水质浓度低、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非正常运行的设施,要有序分批实施提升改造,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 2.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设施尾水尽可能通过人工湿地、还田利用、种植浇灌、生态缓冲带等途径予以资源化利用,就近回补自然水体。 3.尾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尾水排放外环境的执行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 |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 |
市生态环境局 |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
1.对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收集管网。 2.遵循“污水应收尽收、雨水应分尽分”的原则,推进排水体系的改造,做到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尽量减少污水散排口。对分散式村庄可以就地安装简易污水处理装置,鼓励尾水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对已废弃的排污口要及时封堵,防止非法不合理排放。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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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排口 |
入河入海沟渠 |
1.排查出的入河入海沟渠及其他排口,结合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系统整治。 2.有环境功能区划的执行对应标准;无环境功能区划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中关于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或《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中关于黑臭水体识别标准进行评价,优先开展整治。 |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 |
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河长办)、住建局、农业农村局 |
中央部委网站
省、市政府网站
设区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县(市、区)政府网站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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