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01-03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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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国务院落实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宁德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出台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二、目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轻微违法不罚,初次违法不罚和无过错不罚制度,并要求不予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相对人进行教育。“四张清单”有效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规定,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提高环境综合执法质量,体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有益探索。既帮助执法对象特别是市场主体及时纠错改正,及时止损,又防止执法措施“一刀切”,有利于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和行政执法公信力。三是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为宁德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营造良好生态法治环境。

  三、主要内容

  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包括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三类10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项)、减轻行政处罚(1项)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项),具体适用条件详见“四张清单”公开网址链接。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①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②未按照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③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④企业事业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②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而擅自开工建设

  ③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⑤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贮存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3.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①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①未依法开展排污登记而排放污染物

  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四)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①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藏匿的行政强制

  ②造成污染事故的,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