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生态环境局、东侨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及国家和我省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做好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我局制定了宁德市生态环境系统2022年度随机抽查、跨部门联合抽查通用事项清单及工作指引(见附件1、2、3),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总体要求。各地要深刻认识到“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建设善治政府的内在要求。要吃透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全面精准落实监管职责、执法程序、信息公开等规范要求。要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联合常态、统筹协调,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执法监管的基本手段,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
二、精心组织实施,落实重点任务。各地要依托我省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积极使用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工作平台,加强线上随机抽取检查、数据上传共享、结果公开反馈等功能应用。根据《宁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关于开展2022年环境执法领域“双随机”抽查数据库更新工作的通知》(宁环综执〔2022〕3号)等文件部署,动态调整重点、特殊、一般监管对象,突出检查重点,加强对不同监管对象的差异化监管,对可合并开展抽查的事项,合并开展抽查,切实有效提高随机执法效能。要严格落实“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则,及时准确规范公开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群众享受到更加公平温暖的执法阳光。
三、强化结果应用,加大激励惩戒。各地要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亲清服务平台深度对接,推动各类监管事项对应关联、检查数据覆盖连通、涉企信息归集整合。要强化检查结果统计分析,全面准确掌握环境违法活动特征,促进分类分级动态监管。要将“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相挂钩,把随机检查结果作为信用等级评价、失信修复等重要依据,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局。
各地要认真总结本辖区今年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成效,梳理分析问题原因,提炼典型经验做法,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22年12月1日前报送市局。
附件:1.宁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随机抽查通用事项清单
2.宁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跨部门联合抽查通
用事项清单
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随机抽查通用工作指引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随机抽查通用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 依据 |
检查 内容 |
检查 主体 |
检查 对象 |
检查 方式 |
检查 比例 (市、县两级合计比例) |
检查 频次 |
完成 时限 |
备注 |
1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 “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
市、县生态环境局 |
建设产生环境污染项目的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100%。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
2022年底前 |
|
2 |
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是否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的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等管理情况。 |
市、县生态环境局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100%。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
2022年底前 |
|
3 |
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
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运行、变动等情况。 |
市、县生态环境局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100%。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
2022年底前 |
|
4 |
对环境应急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
重点检查排污单位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和演练、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等情况。 |
市、县生态环境局 |
企业事业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100%。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
2022年底前 |
|
5 |
对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 |
重点检查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等情况。 |
市、县生态环境局 |
重点排污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100%。 |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
2022年底前 |
“对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的检查对象已为“重点排污单位”,为重点监管对象。 |
6 |
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核备案及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
重点检查新、改、扩建入河入海排污口审批备案,以及排污口日常管理等情况。 |
市、县生态环境局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重点监管对象: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直排海污染源,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每年抽查比例100%。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
2022年底前 |
|
7 |
对碳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
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编制落实本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等情况。 |
市、县生态环境局 |
重点碳排放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100%。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
2022年底前 |
|
8 |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
重点检查新生产车辆的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以及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 |
市、县生态环境局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100%。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
2022年底前 |
|
9 |
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重点检查在一、二级和准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发生从事造成饮用水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等情况。 |
市、县生态环境局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重点监管对象: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每年抽查比例100%。 |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
2022年底前 |
水源一级保护区不得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含千人以上、千人以下)均未划定保护区,划定保护范围。 |
10 |
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重点检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年度报告等落实情况。 |
市、县生态环境局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100%。 |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
2022年底前 |
“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的检查对象已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为重点监管对象。 |
11 |
对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
重点检查是否健全完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以及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等情况。 |
市、县生态环境局 |
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100%。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
2022年底前 |
|
12 |
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重点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 |
市、县生态环境局 |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100%。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
2022年底前 |
|
13 |
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 |
重点检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等落实情况。 |
市、县生态环境局 |
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100%。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
2022年底前 |
|
14 |
对辐射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
重点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执行辐射安全许可、环评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制度,以及采取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等情况。 |
市、县生态环境局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100%。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不满足辐射安全管理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
2022年底前 |
|
15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等出具环境监测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报告等制作规范性、结论准确性、原始记录符合性、质控措施全面性等情况。 |
市、县生态环境局 |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100%。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
2022年底前 |
附件2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跨部门联合抽查通用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具体事项 |
检查 对象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牵头检查部门 |
配合检查单位 |
完成 时限 |
备注 |
1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活动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30%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2022年11月底前 |
|
2 |
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1、 机动车排放检验环节检查:2、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过程检查,3、机构管理体系运行及资质认定符合情况检查等。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50%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公安局文警支队和市生态环境局 |
2022年11月底前 |
|
3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3% |
市商务局 |
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
全年 |
|
4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及其入河入海排污口等情况。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5% |
市生态环境局 |
— |
全年 |
附件3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随机抽查通用工作指引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对象提供的材料 |
检查方式 |
检查结果处理 |
备注 |
1 |
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相关材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2 |
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等相关材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3 |
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污染防治设施的操作规程、运行管理和维护检修记录,以及拆除或闲置的批准证明等相关材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4 |
对环境应急管理的监督检查 |
排污单位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风险防控具体措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及备案演练情况、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情况等相关材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5 |
对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排污单位向社会如实公开其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6 |
对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入河入海排污口新、改、扩建的批复,以及日常管理措施等相关材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7 |
对碳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
本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等相关材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8 |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
新生产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报告,以及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相关材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9 |
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
在一、二级和准水源保护区内新、改、扩建项目等立项、用地、环评批复,以及采取饮用水环境保护具体措施等相关材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10 |
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自行监测方案,以及按规定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修复方案和效果评估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11 |
对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如实记载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管理台账,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等具体措施,以及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12 |
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以及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相关材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13 |
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
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等相关材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14 |
对辐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台账,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以及辐射环境监测、个人剂量、人员培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15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质量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本及基础资料、过程草案、研讨修改记录等相关材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16 |
按照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销售、使用和有关设备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等经营活动的法定批复文件,以及生产、销售、使用ODS原始记录、数据等相关材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17 |
按照职责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环境监测报告文本及基础资料、过程草案、研讨修改记录等相关材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18 |
按照职责对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
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相关材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19 |
按照职责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
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情况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情况报告,及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等相关材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