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1-12-27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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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巩固和促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宁德市财政局共同起草了《宁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一条。其中,“总则”章节主要明确了办法适用的范围、对举报人的要求、举报奖励的原则;“举报”章节主要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分级、各级奖励情形的具体条件、举报的方式、举报人应当提供的举报信息、举报的受理;“奖励”章节主要明确了奖励发放主体、分级分贡献发放奖励规定、各级奖励金额、举报奖励的认定、奖励决定及奖金发放的期限;“监督和管理”章节主要明确了不予奖励情形、一案一奖原则、奖励发放原则、奖励经费来源、保密规定、档案规范要求、行政机关及举报人责任追究规定;“附则”章节主要明确了办法内有关术语的解释。

  三、举报和奖励有关规定

  (一)举报方式及要求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69”热线、“12345”热线、来信来访、宁德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环保举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网上举报”及“局长信箱”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污染源信息、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同时可以在举报件中明确是否参与有奖举报。参与有奖举报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奖励分级规定及金额

  奖励分Ⅰ、Ⅱ、Ⅲ级奖励情形,其中Ⅰ、Ⅱ级奖励情形根据举报对案件查办的贡献,分为四级贡献发放奖励。

  Ⅰ级奖励情形奖励金额为10000-300000元;符合一级贡献的按照举报案件处罚金额5%确定,同时执行50000-300000元的上下限标准;符合二级贡献的按照举报案件处罚金额3%确定,同时执行10000-50000元的上下限标准;符合三级、四级贡献的执行10000元下限标准。

  Ⅱ级奖励情形奖励金额为500-10000元;符合二级、三级贡献的按照举报案件处罚金额3%确定,同时执行2000-10000元的上下限标准;符合四级贡献的按照举报案件处罚金额1%确定,同时执行500-2000元的上下限标准。

  Ⅲ级奖励情形奖励金额为100-500元,不区分贡献,按照举报案件处罚金额1%确定,同时执行Ⅲ级奖励情形奖励金额的上下限标准。

  符合奖励情形的举报件未进行行政处罚的,执行对应贡献奖励金额下限标准予以奖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对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符合奖励规定的,执行对应贡献奖励金额上限标准予以奖励。

  《办法》自2021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