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信昌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1-06-17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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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信昌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983531544

  法定代表人:温惠明

  地址:福安市甘棠镇英岐村沿岸地段(土名后桥塘)

  2021年3月9日、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3月26日、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总经理陈*福、法定代表人温惠明、安全环保负责人孙*兴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你公司福安市外塘信昌船舶修理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05年12月1日通过原福安市环保局审批,批复建设1座1.5万吨级船台、2座1万吨级船台(船排)和1座1万吨级舾装码头,你公司实际建设1座1.5万吨级船台、3座1万吨级船台、1座0.5万吨级船台和1座1万吨级舾装码头,其中1座1万吨级船台和1座0.5万吨级船台不在环评批复建设范围,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你公司2013年2月1日办理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内容为1座1.5万吨级船台和1座1万吨级舾装码头,你公司实际已投产1座1.5万吨级船台、3座1万吨级船台、1座0.5万吨级船台和1座1万吨级舾装码头,其中3座1万吨级船台和1座0.5万吨级船台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

  证明以上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有:

  (一)2021年3月9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惠明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温惠明身份证复印件;3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月26日对你公司总经理陈*福询问笔录;4月13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惠明和安全环保负责人孙*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1年3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3月26日对你公司总经理陈*福询问笔录;4月13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惠明和安全环保负责人孙*兴询问笔录;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有1座1万吨级船台和1座0.5万吨级船台不在环评批复建设范围,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三)2021年3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3月26日对你公司总经理陈*福询问笔录;4月13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惠明和安全环保负责人孙*兴询问笔录;你公司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及验收批复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有3座1万吨级船台和1座0.5万吨级船台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

  (四)2021年3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1座1万吨级船台和1座0.5万吨级船台从事船舶修造作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五)2021年3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你公司3月22日与泉州市绿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验收服务合同》;3月26日对你公司总经理陈*福询问笔录;4月13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惠明询问笔录;4月12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书》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六)2021年3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3月26日对你公司总经理陈*福询问笔录;4月13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惠明和安全环保负责人孙*兴询问笔录;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温惠明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陈*福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环保负责人孙*兴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

  (一)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1座1万吨级船台和1座0.5万吨级船台停止建设。

  (二)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未验收的3座1万吨级船台和1座0.5万吨级船台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将会同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