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固化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1-05-1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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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益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固化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编码:2020-350982-78-02-081487,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专家组长复审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相关内容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符合选址符合《福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0)、《福鼎市市域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17-2030)》。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

  二、项目位于福鼎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内,专项填埋福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产生的飞灰,占地4564.87m2,填埋库区面积2149.20m2,填埋库容约为1.58万m3,满足福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5年飞灰填埋需求。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一座飞灰填埋场,主要包括填埋库区工程、拦灰坝工程、库区防渗系统、污水导排系统、雨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程等,公用工程和污水处理等环保工程依托福鼎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项目总投资1347.5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01万元。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要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废气、废水、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水污染防治

  1.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场区防渗系统、淋溶水导排系统、污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雨水排放系统。施工期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内抑尘洒水用水和汽车、设备清洗用水等,不外排。项目运营期废水依托福鼎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2.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200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等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防渗系统、污水收集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和封场工程等;按照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控要求,采取相应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在场区地下水上下游区域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

  运营期入场飞灰应按规范螯合合固化达到入库填埋要求,并采用吨袋包装,密封车运输,不得散装运输;飞灰填埋作业应及时进行膜覆盖,填埋作业区、进场道路和作业道路应洒水抑尘,减少扬尘不利影响。

  (三)噪声污染防治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固废污染防治

  入场飞灰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标准要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处理与处置。

  (五)环境风险防范

  你单位应按规定编制、评估、备案和实施突发性环境应急预案,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园区管理部门等做好衔接。建立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依托福鼎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污水处理站和4000m3调节池,用于处理事故状态下生产生活污水、消防废水等,并合理设置污水导入切换装置,确保事故废水有组织导入调节池或污水处置设施。加强对各类化学品和固废收集、贮存、运输的管理。

  (六)封场期环保措施

  该填埋场填埋作业至设计终场标高或不再收纳固化飞灰而停止使用时,应关闭封场。你公司应做好项目的封场及生态修复工作。

  四、项目执行标准

  1.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磷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福鼎市三联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运营期废水依托现有渗滤液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以及福鼎市三联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福鼎市三联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项目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要求。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

  五、对建设、运营期的生态与环境影响进行跟踪监测,制定跟踪监测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

  六、鉴于本项目作为福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配套项目,你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建设单位,福鼎市环境新能源有限公司为项目的承建、使用单位,你公司应与福鼎市环境新能源有限公司明确各自权责,切实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建设和营运期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七、项目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工作,严禁无证排污。

  八、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由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负责。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