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鼎市店下污水处理厂工程(东岐)(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1-03-03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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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店下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福鼎市店下污水处理厂工程(东岐)(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编码:2019-350982-77-01-033770,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专家组长复审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福鼎市店下污水处理厂工程(东岐)(一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符合《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福鼎市龙安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17-2030年)调整》。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环保对策措施。

  二、项目为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位于店下镇东岐村马仙官自然村,占地29.64亩,设计污水处理总规模为2万m3/d,其中①按照1.0万m3/d规模设置生化处理系统(主要建设内容有:提升泵房及格栅池、隔油池、调节池、事故池、混凝沉淀池、水解酸化池、A/O池、生化污泥浓缩池、物化污泥浓缩池各1座);②按照1.0万m3/d规模为邦普高硫酸盐废水设置中间水池、高级氧化沉淀池各1座;③按照2.0万m3/d规模设置混合池、接触消毒池、污泥脱水机房各1座,并建设综合楼、在线监测室、加药间等附属设施。项目服务范围为福鼎市龙安工业园区化工片区。项目总投资11073.37万元(不含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及尾水排放管网建设投资),其中环保投资约155万元。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要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废气、废水、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水污染防治

  1.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设置进水水质监控系统,处理后的尾水应达标排放。

  2.同意项目尾水在过渡期依托福鼎市龙安-店下片区尾水临时入海排污口排放;过渡期结束后尾水应排放至沙埕港海域2号排污口(排污口编号:350982002)。

  3.你单位应按照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控要求,采取相应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应在厂区地下水下游区域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

  你单位应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废气应设置密闭、除臭、集气净化等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报告书中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

  (三)噪声污染防治

  你单位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固废污染防治

  你单位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处理与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临时堆放场所,立足于综合利用,做好处理处置,不能回收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贮存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贮存场地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建设。污泥应进行危险废物鉴别,未鉴别前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等规定,并设置计量装置,做好台账记录,明确产生数量和去向。

  (五)环境风险防范

  你单位应按规定编制、评估、备案和实施突发性环境应急预案,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园区管理部门等做好衔接。建立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化学品和固废收集、贮存、运输的管理。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设计、布置和建设生产装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工艺废水、消防废水等均应有收集设施,并合理设置污水导入切换装置,确保事故废水有组织导入应急事故池或污水处置设施,应急事故池容积不小于3500m3

  (六)总量控制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730吨/年、氨氮190.5吨/年。

  四、项目执行标准

  1.项目尾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总氮、总磷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他特征污染物按所属行业从严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等行业标准的排放限值要求。

  2.项目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的标准要求。

  3.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要求。

  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

  五、你单位应对建设、运营期的生态与环境影响进行跟踪监测,制定跟踪监测方案。你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废水总排放口应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你单位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

  六、项目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工作,严禁无证排污和超总量排污。

  七、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由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负责。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