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安天然气门站储存气化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评〔2024〕33号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7-0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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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安天然气门站储存气化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018-350981-45-02-048402,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选址符合《福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福安市秦溪洋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及福安市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后,该项目所产生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洋洋中厝,总用地面积9138.8m2。建设接收门站和LNG储存气化站,站内设施包括接收门站、LNG储存气化区、调压计量加臭区、放空区、消防水池及辅助用房。项目总投资为1172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9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原则,配套建设雨污水收集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至福安市柳堤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生产废气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运营期排放非甲烷总烃厂界和厂内监测点处1h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2和表3中的相关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内监测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非正常工况下排放的四氢噻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中的标准值。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要求。

  (四)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产生的废旧滤芯等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和处置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项目在厂区东北侧建设一座容积为65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满足本项目事故废水的收集要求。

  四、你公司要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为VOCs:0.023t/a,从福安市关停电机企业福安市海源电机有限公司年产电机配件5000吨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予以调剂解决。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