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国道G228线福安下白石英平至白招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环评〔2024〕31号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7-02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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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道G228线福安下白石英平至白招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212-350000-04-01-360625,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福建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网布局规划(2013-2030年)》、《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福建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2021-2035年)》《宁德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福安市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后,该项目所产生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福安市下白石镇境内,路线起点位于下白石镇英平村附近,终点位于白招村,与规划G228白招至渔江段公路衔接,全长3.983公里。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双向六车道,路基宽27m,设计车速60公里/时,全线共新建大桥1座(244.5m)、中桥1座(103m),上跨线桥1座,隧道1座(2.28km),涵洞7道,平交2处,分离式立体交叉2处,风景道和观景台1处。项目总投资60189.0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831.13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野生动植物生境得到保护,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利用,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以生态环境优先为原则,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严格控制工程用地和施工范围,避免大挖大填。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宣传,落实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减少植被破坏、防止水土流失等防护措施;主体工程、弃渣场和临时用地施工前做好表土剥离存放,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复垦或复植等生态修复工作。应强化项目涉及滨海景区路段的景观设计,减轻项目施工和运营对滨海海蚀地貌的影响。

  (二)加强施工期噪声控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居民区的午、夜间休息时段,将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程度。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工艺,高噪声的施工机械应远离居民住宅区等声环境敏感目标。加强运营期交通噪声的环境管理,对全线运营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目标,采取安装隔声窗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声环境质量达标;加强对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噪声监测,预留资金,根据跟踪监测结果适时增补、完善噪声防治措施;提请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公路沿线两侧用地的规划控制,避免公路交通噪声对新增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废水经过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跨河桥梁施工应合理安排工期,加强对施工设备等管理,并采用对河流水质、围垦养殖区环境影响小的作业方式,防止施工废水、固废等污染水环境;涉海桥墩施工应严格控制施工边界,并妥善处置钻渣、泥渣,防止泥沙外溢入海。隧道施工应做好水文地质勘察工作,采取超前探水、堵水等防漏防渗措施,避免造成地下水污染和地表生态环境破坏。

  (四)施工现场及土石方运输应采取防风、降尘、洒水等措施,防止运输中“抛、洒、滴、漏”影响周边环境,施工现场应设封闭的围挡;表土临时堆场、物料堆放场所等应采取洒水抑尘、覆盖防尘网等降尘措施;施工场地、拌合站等设施应远离居民点下风向,拌和设备应采取较好的密封措施,并加装二级布袋除尘装置。

  (五)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在分拣回收可利用部分后,不得随意堆放和抛弃,应定点堆放收集、及时清运,禁止向周边河道、岸边、围垦区、农田、生态林地等随意倾倒垃圾。

  (六)涉水桥梁、跨海桥梁应采取防撞护栏、限速警示标志和减速带等措施;建立高效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和设备并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联动。

  (七)加强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建立专门机构负责项目的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制定施工期、运营期监测计划,建立台账管理制度。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