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锰基电池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环评〔2024〕30号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7-02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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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锰元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锰基电池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311-350982-04-01-627521,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经我局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选址符合福鼎市龙安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福鼎市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福鼎市龙安化工园区青涵路22号(原福建永泰安合成革有限公司厂区),占地面积50.94亩。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10万吨锰基电池材料,项目利用原有福建永泰安合成革有限公司厂房进行改造,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车间一、车间二、仓库一、仓库二、综合楼利用已有构筑物进行改造;新建罐区2处、装卸区1处、事故应急池1座、初期雨水池1座以及其他配套的公用、辅助及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5万元。

  三、你公司要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控。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车间二浆料配置过程应采取密闭措施,产生的颗粒物、锰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采取高效的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应不少于20米。车间二浸出、除杂等工序产生的硫酸雾应采取负压、密闭措施收集处理,其中治理硫酸雾的碱液喷淋设施应配备自动加药控制系统,确保溶液pH值、电导率等指标满足处理效率要求,该处理系统废气排气筒高度应不少于20米。生产车间应采取微负压措施,生产设备应采用优质管材和先进的密封装置,同时加强泄漏检测和修复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项目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硫酸雾、硫化氢、氟化物、锰及其化合物等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排放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硫酸雾、硫化氢、氟化物、锰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排放限值。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二)采用先进工艺,确保废水达标排放。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原则,配套建设完善的雨污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建设不小于375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所有排污管道应按要求进行明管化设置。加强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含重金属生产废水应全部回用,不外排。

  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纳入福鼎市店下污水处理厂(东岐)处理后排放。质检化验废水、酸雾喷淋废水和纯水制备浓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纳入店下污水处理厂(东岐)进一步处理。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同时需满足店下污水处理厂(东岐)设计进水水质标准,项目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应设置硫酸盐在线监测装置。

  (三)做好地下水和土壤分区防控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的原则,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涉及重金属生产车间,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场地、厂内污水处理站等重点防渗区,应采取刚性防渗措施,防渗性能应等效厚度不低于6m、渗透系数为1.0×10-7 cm/s的黏土层。建立地下水和土壤的跟踪监测计划,按照《报告书》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布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频次,定期开展跟踪监测。

  (四)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置要求。加强项目原料进厂控制,确保原料成分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减少除杂压滤过程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各类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其中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严格落实并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事故应急池容积不小于350立方米。

  四、报告书确定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米的包络范围,此范围内现无居民分布。你公司应积极配合福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食品加工等环境保护目标。你公司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福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五、你公司要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排放化学需氧量1.915吨/年、氨氮0.287吨/年。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经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确认,项目需申购的污染物指标为:化学需氧量1.915 吨/年、氨氮0.287吨/年。你公司应在项目正式投产前依法依规落实新增总量来源。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七、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做好验收。

  八、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