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鑫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塑料管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环评〔2024〕28号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6-1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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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古田县鑫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鑫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塑料管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208-350922-04-01-251534,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塑料管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9月15日通过了审批(宁古环评〔2022〕19号),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拟对生产原料进行调整,大气污染物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增加10%以上,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该变动属重大变动。项目变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古田县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变动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宁德市古田县卓洋乡吉洋村长垅1号,项目变动内容为:对生产原料进行调整,将部分原生塑料颗粒改为再生塑料颗粒,新增边角料回收造粒生产线,将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制成再生塑料颗粒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售。项目主要建筑面积、生产规模、产品类型均不变化,建设规模为:主要建筑面积18200平方米,年产3700吨塑料管材(HDPE克拉管、HDPE双壁波纹管、UPVC双壁波纹管、CPVC电缆保护管、MPP电缆保护管、HDPE缠绕结构壁管、HDPE钢丝网骨架复合管、HDPE碳素管、PE穿线管等)。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5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地作物标准后回用于周边林地浇灌,不外排,并配套建设1座容积为120立方米的贮存池用于贮存雨季情况下产生的生活污水。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

  加强废气有组织排放管理。项目配料、混合工序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塑料挤出成型有机废气经“UV光氧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炭每20天更换一次,选用耐水、高碘值的活性炭进行足量填充,并加强跟踪监测,根据活性炭碘值、填装量情况,适时调整活性炭更换频率;废塑料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污口。废气排污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等监测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落实“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原则规范设置排污口。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项目应加强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提高废气捕集效率,确保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

  项目产生的废塑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合理处置,其中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送入回收造粒生产线,制成再生塑料颗粒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售,不得外购废塑料、废薄膜等生产再生塑料颗粒;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23),外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

  项目应根据可能产生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的各项途径进行有效预防,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治。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项目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项目应建设不小于22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

  四、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挥发性有机物1.6546吨/年。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按等量调剂,总量指标从古田县“十三五”期间加油站油气回收减排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中调剂解决。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所,按照环境监测计划要求定期开展污染物跟踪监测;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由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其他要求仍按宁古环评〔2022〕19号文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