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填海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环评〔2024〕24号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6-11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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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第二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填海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015-000052-44-02-500136,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选址符合福鼎市国土空间规划成果要求。项目属于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工程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宁德市福鼎市太姥山镇牛郎冈村备湾自然村跳尾岛周边海域,填海造地面积18.6411公顷。工程内容包括厂区北护岸、厂区南护岸、厂区西护岸、取水明渠东防波堤直立段、厂区东侧护岸I段与场平填筑工程,不包括成陆后陆上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约15.72亿元,环保投资约900万元。

  三、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制定专门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方案,落实各项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工程设计,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优化施工工艺和顺序,采取先围后填的施工工艺,并在围区内铺设土工布、设置防污帘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悬浮泥沙浓度及扩散范围,挖泥船挖掘过程应做到精确定位,不得超挖,尽可能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施工船舶应设置油污储存设施,油类、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废水应集中收集后到岸上处置,不得直接排放。工程填海所用物料应符合《围填海工程填充物质成分限值》(GB30736-2014)相关要求。

  (二)合理安排施工季节,施工期应避开海洋鱼类产卵、繁殖高峰季节,减轻项目对渔业资源、渔业生产的不利影响。在当地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落实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态修复补偿措施。

  (三)施工船舶应配备垃圾箱,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后上岸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接收处理,不得直接向海域抛弃。项目护岸工程清淤产生的淤泥应按规定在批准的海洋倾倒区进行处置。

  (四)按照《报告书》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做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并将有关数据和结果报告监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定项目施工船舶溢油应急处理方案,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提供检查绿色通道,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五、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负责。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