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鼎市泰元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年产800万只汽车刹车部件活塞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环评〔2024〕16号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4-1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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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泰元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鼎市泰元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年产800万只汽车刹车部件活塞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020-350982-36-03-066495,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要求审批的申请表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选址符合福鼎市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福鼎市太姥山镇水井头工业区,为搬迁扩建项目。福鼎市泰元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拟将现有位于福鼎市太姥山镇水井头工业区租赁的福鼎市正生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厂内的项目,搬迁至该工业区内的福鼎市精工针阀有限公司部分厂房,厂房面积2128平方米。现有项目规模为生产400万只/年汽车刹车部件活塞(阳极氧化处理工艺),迁建后新增400万只/年汽车刹车部件活塞(特氟龙喷涂工艺),形成800万只/年汽车刹车部件活塞的生产能力。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机械加工+表面处理”生产线2条(含阳极氧化生产线1条,特氟龙喷涂线1条),主体工程为切料车间、冲床车间、磨床车间、氧化车间、喷涂车间等;辅助工程包括铝棒仓库、辅料仓库、成品仓库各1间以及油品区、半成品仓库、切削液储存间各1间;环保工程主要为污水处理站1处、废气处理设施2套、危废储存间1间等。项目总投资8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现有项目拆除搬迁污染防治工作。现有项目应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及《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土〔2018〕11 号)的要求进行拆除搬迁,制定对应的污染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拆除搬迁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残留污染物得到规范处置,不得遗留土壤污染隐患,制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福建省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实施方案》要求,项目喷涂、烘干等工序应按照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的原则,采取密闭、负压的措施,确保废气有效收集,减少无组织废气逸散。抛光、氧化等工序的酸雾废气应采取封闭式集气罩进行收集,收集效率不低于90%。项目废气特征污染物应采取先进可行技术处理,其中酸雾采取二级碱液喷淋吸收法的处理工艺进行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DA001);非甲烷总烃采取“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的处理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DA002)。项目有组织废气中硫酸雾排放浓度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表6中标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3-2018)表1的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硫酸雾、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3-2018)表3、表4的相应限值,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

  你公司应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三)严格落实废水污染治理措施。项目应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雨污水收集系统,并采取明管明沟的方式规范建设污水管网。项目表面处理产生的氧化废水应进行“脱色+化学沉淀+气浮”的工艺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再进行“厌氧+好氧+MBR膜”的生化处理,全厂废水处理达标后接入太姥山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应按照镀件化学成分分析结论,重点关注可能产生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形,将总铬、总铜纳入自行监测计划,确保满足重金属污染防控要求。项目废水排入污水管网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限值要求,其中色度、氨氮、总磷排放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总铝排放标准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排放浓度限值。

  (四)加强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控。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制定项目地下水及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措施,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辅料仓库、氧化车间、喷涂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油品区、机修车间以及其他涉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区域应按照重点防渗区进行设置;应加强各生产设施的运行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的产生,重点防渗区应加强检查和维护,避免因防渗能力不足或防渗层破裂导致污染物进入土壤环境。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表2中相应用地类型的筛选值及管制值,项目周边村庄农用地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表1标准。

  (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措施。应按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运输和处置应做到计量规范、台账清晰、去向明确。运营期一般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

  (七)应严格落实并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应落实事故废水“三级防控”措施,其中项目事故应急池容积应满足规范设置要求。

  四、本次搬迁扩建后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氮氧化物0.677吨/年、非甲烷总烃0.22吨/年,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0.312吨/年、氨氮 0.042吨/年。你公司应在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前取得相应排污权指标。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须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做好验收。

  七、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由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达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