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出资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对经营或出租场所的安全监管,明确经营方(含承租方)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有经营或对外出租经营的场所必须保证场所符合生产、经营、办公等相关的行业和安全规范要求,严禁将不符合行业和安全规范要求的场所投入经营或对外出租。
二、企业经营方(含承租方)对场所的使用应该符合规定设计要求。严禁利用场所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产品或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和其他违规、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三、企业对外出租场所时,必须了解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资质情况;企业出租场所时应明确承租方拟经营范围或使用用途。严禁将场所出租给未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四、企业必须将出租场所纳入日常安全监管范围,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承租方的安全、消防、治安等责任,安全管理协议应当与租赁合同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五、拟出租经营幼儿园(托管机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综合市场(超市)等项目的场所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作为场所出租的前置条件。
六、企业必须督促经营方(含承租方)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演练,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七、企业应督促经营方(含承租方)在场所实施装修工程和安装设施设备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施工;日常经营中要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用气等管理制度。
八、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或出租场所的安全监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承租方及时落实整改。严禁场所存在“三合一”现象,严禁违法违规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等易燃易爆品。
九、企业发现承租方从事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或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等重大隐患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停止相应行为或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以上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行。所出资企业应将本规定贯彻到所有权属企业和基层单位,严格执行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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