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国资改〔2019〕46号
来源:宁德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 2019-11-1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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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出资企业: 

  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经委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10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更好的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闽国资2019〕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非上市公司)。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培育板块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非主要但重点培育的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板块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由上市公司根据国资监管和上市公司有关规定及程序制定。 

  第三条    市国资委以国家、省和全市发展战略为引领,以所出资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依据,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所出资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市国资委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所出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所出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抽查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省和全市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发展主业,做精培育板块,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投资新设企业原则上采用各类资本参与的混合所有制形式;严格控制投资层级,原则上第三层级及其以下子企业不对外投资;严格控制项目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在项目完结后须及时注销;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市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应当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月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所出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有关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版信息。 

  第九条    市国资委发布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动态调整。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政府指定的除外);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法规、产权管理、财务监督、考核分配、资本运营、纪检监察、审计检查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调整投资项目的应在每年8月中旬做年度中期投资计划调整时及时补充。市政府指定的政策性项目或已经市政府同意的投资项目应及时补充。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预期收益(产值/销售收入)、实施年限、投资风险等。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依据所出资企业主业和培育板块内容、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发展战略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所出资企业反馈书面意见。所出资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作出修改。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向非主业、非培育板块、参股非控股的投资项目及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项目,投向超过所出资企业净资产(合并)百分之十的培育板块项目,需报市国资委核准。市国资委自收到齐全合规材料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出资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核工作的,市国资委应向所出资企业说明原因。所出资企业申报企业投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 

  (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专家论证的投资项目还需提供论证结论和专家名单及其签名复印件;  

  (三)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策文件;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所出资企业及外派财务总监在进行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时、外部董事在决策前,应积极与市国资委沟通。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与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投资项目,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所出资企业按规定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规范管理,科学制定对所属企业授权投资决策的内部管理制度。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市政府指定的政策性项目或已经市政府同意的向非主业、非培育板块、参股非控股的投资项目及负面清单中项目,投向超过所出资企业净资产(合并)百分之十的培育板块项目,所出资企业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同时提供市政府指定或同意投资的证明文件。投资前应明确投资主体、项目建设主体、经营模式、资金来源、偿债主体、风险防控和市政府有关政策等问题。 

  企业按规定需要报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当在报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的同时,将有关文件抄送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需要资产评估的股权类投资项目和并购重组项目,应开展尽职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等工作。资产评估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后,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涉及协议转让、增资扩股、对外投资、职工持股等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应事先与市国资委沟通,必要时,市国资委可提前介入,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指导。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由企业自主决策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备案管理。  

  (一)权益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相应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投资项目备案书面报告。  

  (二)权益投资规模1亿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管理。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应当每年选择部分运营中的投资项目开展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专项报告。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问题,应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必要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并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投资决策程序重新决策: 

  (一)投资额严重超过原概算导致项目经济不可行;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率超过投资风险控制线,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中止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市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度投资完成情况以电子版报送市国资委,并分别于5月、8月、11月将投资完成情况正式行文报送市国资委。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2月1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点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开展重点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所出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所出资企业。相关所出资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宁国资改〔2017〕23号)和《所出资企业投资决策工作指引》(宁国资改〔2017〕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