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出资企业改制审核

来源:中国宁德 发布时间: 2018-02-2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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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八、所出资企业改制审核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3.《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精神

4.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程序(闽国资企改〔2011〕212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提出的改制申请,由所出资企业上报市国资委批准;

2.所出资企业权属其它企事业单位的改制申请,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报告国资委。

申报材料: 

1.改制方案(若审批权在所出资企业的,还需提供批准文件)

2.董事会(厂长、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3.财务审计结果

4.资产评估结果

5.法律意见书

6.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意见

7.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审核意见。

办理流程: 

1.企业改制行为的确认

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改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改制原因和形式,国有资产处置意见,人员安置方式,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2.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企业改制行为经批准后,改制企业即可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选定后,企业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清产核资具体实施方案并填列备案表报市国资委备案。

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市国资委关于企业资产评估有关规定执行。

3.改制方案的制订

改制方案必须根据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制订,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原因和形式,股权设置意见,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债权债务处置意见,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的管理体制和发展规划,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企业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4.改制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

企业应将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5.改制方案的批准

企业将经职代会行使民主程序后的改制方案,按以下规定报送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所出资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其它企事业单位的改制方案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在改制方案组织实施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法定期限: 

需转报市政府审批事项,自市政府审批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市国资委自行审批事项,自材料收集委办公会研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需转报市政府审批事项,自市政府审批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市国资委自行审批事项,自材料收集委办公会研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宁德市国资委

责任部门: 

改革分配科

受理地址: 

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塔山路3号1幢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联系人: 

陈 莹

联系电话: 

2292655

监督电话: 

2292599

受理形式: 

现场受理